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晋商是明清以来山西最具影响力的群体之一,一直是商业史研究的核心议题。从马寅初、卫聚贤、陈其田等对山西票号的研究开始,晋商研究经百余年的积淀,成绩斐然,学界甚至有“晋商学”一说。但检视学界的既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商帮、商道、票号、贸易等经济史领域,仍然是一种精英史的视角。从社会史角度对店员、小贩等“小人物”,农民从商现象及他们与乡村社会的互动研究明显不足。究其原因,除了研究视角和方法的局限,主要是因为史料的缺乏。留世的晋商史料,主要是反映精英商人的信函、账册、契约、商人著述、工商业规程等,关于“小人物”的系统史料几乎没有。晋中文水县的《阶级成分登记表》,详细记载了 20世纪中期(30-60年代)不同阶层的农民从事商业活动的动机、形式、地点、行业、收入、命运等,为我们研究农民的经济行为提供了重要文本。作为晋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中的中小商人是我们理解晋商兴衰与华北乡村社会变迁的重要切入点。清末以降的山西商业发展呈现两种趋向:一方面是晋商发展的整体衰落,精英商人与地域性商帮的势力减退;另一方面是中小商人的不断涌现,乡村中兼营商业的农民数量明显增多,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当时的乡村危机密切相关。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动荡的时期之一,其时战乱与灾荒频繁,国家对农民进行了超常的财政压榨。再加上文水县所在的晋中本就人口稠密,土地有限且贫瘠,导致农民收支严重失衡,普遍处于贫困化的境地,农民对传统农业的依赖度下降。因此,在经商风气盛行的晋中乡村,“脆弱”的农民在保留农业生产的同时,兼从事商业活动,以弥补农业收入的不足,形成特殊的“半耕半商”的小商小贩体系。这种生计模式使农民尤其是穷人有效应对了乡村危机,表明了小农经济的韧性。文水县的《阶级成分登记表》显示,晋中乡村的农民从商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青壮男劳力在农忙期耕种土地,在农闲期从事商业。第二,青壮男劳力脱离农业生产,在外学商或经商,家中土地由妇女老幼等辅助劳力耕种,或由亲友帮种,或与他人“半种”,或雇工耕种,通过代际分工与性别分工实现了家庭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半耕半商”的经济基础上,不同阶层农民从事的商业活动有明显的差异。“贫农式家庭”由于土地不足,劳动力低廉,只能充当底层的店员小贩等,属于生存推动的“糊口型经济”,在乡村中数量最多。“中农式家庭”农业收入能自给自足,一般在店铺中顶有少量身股,或自开小商铺,兼具谋生与谋利双重属性,在乡村中占有一定比例。“富农式家庭”土地充足,有充裕的商业资本,独立或合股经商,经商主要为了营利,类似于“资本主义企业家”,在乡村中数量有限。另外,农民在不同时期的商业活动也有所差异,同一阶层的农民从商时间越长,商业等级越高,所得到的回报越丰厚。农民从商的阶层性与时段性,反映了农民复杂的生活逻辑。显然,农民经济学的经典理论——“科特斯-波普金”论题,不能完全解释晋中乡村“商人”的经济行为。从实践主义出发,农民“半耕半商”的经济模式,更符合黄宗智、杜赞奇等人所说的综合分析框架。商业的发展是近代化的重要表征之一,但中国的小农经济具有很强的顽固性,晋中农民从事的商业带有浓厚的农业烙印。从职业上看,农民的商业活动大都基于农家经济,他们既是农业生产者,又是买卖经营者,与土地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观念上看,农民经商虽然需要背井离乡,但并未脱离原有的家庭和籍贯,与乡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即所谓的“离土不离乡”。农民“半耕半商”的生计模式对乡村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家庭中的剩余劳力“弃农经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乡村的人地矛盾和农业生产的“过密化”经营,缓和了乡村危机。其次,经商使农民获得了较多的非农收入,不仅弥补了农业收入的不足,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也使农民积累了财富,从而加速了阶层之间的社会流动,乡村经济更具活力。最后,商业活动使农民拥有了更多的现金,现金的流通刺激了农民消费,调剂了农村金融,促使了乡村社会结构由内聚向开放的转变,乡村逐渐具有了近代化特征。由于经商的农民较多,解放后文水县的土改中划定了不少“商人”成分。根据家庭出身,经商的规模、时间和剥削程度,部分经商的农民被划定为商人、小商人、店员、地主兼资本家等几类,以区别于贫下中农、中农、富农、地主等农民阶级,同时要求保留他们的商业财产。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为了阶级斗争和群众分地的需要,工作队对“商人”的处理常与政策相左。表现为有些商人被当做阶级敌人,阶级划分标准不一,商业财产受到侵犯,“商人”家属受到牵连,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左倾”错误,为之后的阶级冲突埋下隐患。土改之后,“商人”的角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部分经商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回归了农业生产。一部分“商人”持观望态度,继续在外经商,有的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回村,加入集体生产;有的进入供销社、国营商店、商业部门等工作,成为社会主义商业的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商人”,因有丰富的经商经验,回村后当了出纳、会计、保管等与财务相关的干部。这样,通过土改,“商人”的生产与生活逐渐纳入社会主义轨道。从1953年开始,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步伐,国家发动了大规模的工商业改造。在城镇,从税收、购销、贷款、法律等多个层面加强了对私商的控制;在农村,集市、庙会等基层市场被关闭,流动的小商贩被组织起来,成为供销社的买卖代理商。最终,通过机构改革、思想动员和“反右”运动,私营商业被高计划经济的统购统销代替,农村集市网被供销体系覆盖,旧商人或进入公营商业,或回归集体农业,逐渐被改造为社会主义商业。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为了缓解统购统销和“三年困难”造成的物资供应危机,国家曾两次恢复农村集市,虽然是“有限度的自由”,但也凸显了国家在管理中的“人文”向度。“四清”运动开始后,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指导下,商人被当作“资本主义势力”再次遭到清算。政府对“商人”的成分进行了复议,农民的自留地被收回,农民的一切商业活动均被贴上“资本主义”标签,成为革命阵营的敌人。至此,政策层面的商业活动被完全消除,直到改革开放后,农村的商业才重新焕发了生机。总而言之,晋中农民“半耕半商”的经济模式具有极强的延续性,贯穿于整个20世纪中期。解放前,“半耕半商”是农民最主要的生计方式,双拐支撑的家庭经济塑造了农民的特性,使他们顺利渡过了乡村危机。土地改革后,大部分农民分得了土地,财富的平均化使农民从商现象有所减弱,“半耕半商”在短时期内被“放弃”。集体化时期,由于私营商业被逐渐禁止,农民的“半耕半商”以隐性的方式有所保留,主要表现为农民一面从事集体的农业生产,一面经营自留地副业,或从事“投机倒把”、“黑市交易”等国家禁止的商业活动。可以看出,“半耕半商”是20世纪中期晋中农民特殊的生计策略,体现了农民应对国家和社会演变的生存之道,有利于我们理解近代华北乡村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