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较为重要的有名合同,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由于该合同履行时间较长,据以适用的法律法规较多,其合同效力的认定较为复杂。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在施工工程已完工的情形下,其处理难以适用一般合同无效处理之规定。鉴于合同无效认定及其处理是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焦点法律问题,加强对其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看,《合同法》外,还涉及《招投标法》、《建筑法》等。鉴于此种合同效力判断较为复杂,为此,司法机关先后就该类纠纷的法律适用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尽管如此,在具体处理该类案件时,实务当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具体表现在:难以甄别效力性强制与管理性强制性强制规定;必须招标投标的范围认识不统一,招标成本价认定时是参照该行业平均成本、标底价还是个别成本理解各有不同;“黑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挂靠经营多种情形的观点不一,导致裁判认定合同效力时产生分歧。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处理看,司法解释规定了无效认定有效处理的裁判思路,该做法虽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但在法理等层面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对于工程款的结算及其请求权主体、施工主体参照合同价款的选择权、工程款的追索、诉讼程序等,司法裁判也存在较多的争议。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时,应结合相关强制性法规目的据以甄别是效力性、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在裁判文书中对此充分说明理由。就违反招、投标程序导致的合同无效问题,应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必须进行招投标项目做出严格的限定;将工程价款中的成本价定性为企业的个别成本,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需求;应当保证价款数额不能低于工程成本,期限不能违背行业应遵循的客观规律,如果突破上述底线,应当认定为当事人另行签订了“黑白合同”。对于挂靠合同,在比较分析各种观点利弊后主张挂靠下签订的施工合同一律无效。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应当综合权衡建筑行业的长远利益及现状利益和契合上位法的规定,可运用不当得利规则解决因已完工工程无法返还而产生的无效认定有效处理问题,并提出“利润收缴、行政处罚”的完善路径。工程款结算时应当区分工程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情形并需要专业部门评定工程能否修复;发包人在相应条件后,亦可以请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不应限定追素工程款主体,并且可以参照民法中的代位权相关规定完善追索工程款中的规定;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与否,都应当承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及双方的结算协议效力;对于当事人的损失,应当根据承发包双方的过错进行分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不能直接适用违约金协议,对于当事人的损失,应当参照损失赔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