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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问题理论源起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但该案并非政治问题理论的第一案,卢瑟诉博登案作为真正意义上的政治问题理论的第一案,其影响深远,开创性地运用了政治问题相关理论,为后面政治问题理论的发展和政治问题相关案例的实践提供重要的借鉴意义。政治问题理论是三权分立、权力博弈的结果,要求司法部门对于其他部门的充分尊重,在审理政治性极强的案件时保持自我的审慎态度,不随意介入,并对政治问题理论外的案件保持绝对的控制力。学界对于政治问题理论的范围莫衷一是,总结下来主要包括:共和政体保障条款的适用问题、修宪程序问题、国会议事自律与立法程序问题、选举区划分问题、军事或战争问题、外交或国际问题以及国会行使弹劾问题等7类问题。在此分类的基础上通过布伦南大法官的判决总结出布伦南准则,该准则出现意味着对于政治问题的判断有了一定标准,但是限于当时的学术水平和社会背景,该准则还是存在框架不清、依据不明、范围模糊等问题,由此笔者更倾向于以布伦南准则为基础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功能化标准,通过对争议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获取的时候困难与否、对所争议的案件的处理是否会造成贻误或者僵化、对争议案件的处理是否会影响到其他政治部门职权的行使三个方面来对具体案件进行判断。通过对布伦南准则和功能化标准的讨论,不难发现政治问题理论是在不断发展更新的,其发展和影响除了体现在判断标准的发展,还体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程度的借鉴与适用,主要体现在德国“不受法院审查的公权力行为”、英国“国家行为论”、日本“统治行为论”、法国“政府行为论”、中国大陆“高度政治性案件不受理”、中国台湾“政治问题不解释”、中国香港“政治问题应当通过政治途径解决”。通过对于其他国家地区的理论分析,可以发现政治问题理论还是存在问题与缺陷的,缺乏一贯性的标准,理论具有逻辑上的困难,理论的宪法根据不明确,这些问题与缺陷的出现都是与不同的国家背景、社会背景有关,但总的来说,主要是因为分权、民主、司法克制理论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发展程度不同,以及不同法院的自身局限性的不同程度的阻碍。对于美国政治问题理论而言,是具有深刻的美国资本主义阶级属性的,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国家政治权力和国家利益,具有强烈的西方色彩;但是对于这样一个理论,对我国是有着非常大的借鉴意义的,首先是要明确宪法的高度政治意义,其次是保障宪法适用过程中留下余地,最后是通过政治问题理论的发展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主权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