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陆”走向“混合”的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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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围绕着混合法律体系的两个特征就路易斯安那州法展开研究,核心是以路易斯安那州的四部民法典为样本,从法典体系、法律渊源、具体规则三个方面分析了路易斯安那民法典中财产法、债法、侵权法领域对普通法继受的程度问题,并分析不同领域继受程度不同的原因。文章主要采用了历史研究、比较研究与统计分析等研究方法。除导言和结论部分,本论文共分六章。导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特别是国外关于混合法律体系理论、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的研究现状进行阐述,此外,还对所使用的研究资料与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文章结构作了介绍。第一章主要阐释了混合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论,并宏观介绍了作为混合法律体系的路易斯安那州法及路易斯安那州法在混合法域的地位、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及全球化背景下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的推广契机。首先从学术史的角度对混合法律体系及混合法域的概念与特征做了阐释,并表明了本文的立场。就混合法域的学术史而言,“混合”专指法律主要由英美法和大陆法这两种法律传统的成分所构成,且达到一定程度,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最直观的是法律结构层面的二元性,即英美法式的公法和大陆法式的私法;第二,更重要的是,混合法域发展至今,混合是全方位的、广泛而深入的,且混合是不均匀的,因领域不同、层面不同而混合程度不同。第二个特征是关键,它既是第一个特征的延伸,又可以涵盖第一个特征。其次,依照混合法域法律的两个特征,对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及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做了宏观介绍。再次,就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对美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民法典的影响做了梳理。最后,探讨了全球化对法律发展与世界法律体系格局的影响,及世界法律体系融合背景下,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的推广契机。路易斯安那州法律的确符合了混合法域法律的两个特征,其在混合法域中的重要地位及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对美国及世界诸多国家或地区民法典的影响正是本文选择以路易斯安那州法律为研究对象的原因。第二章、第三章与第四章围绕混合法域法律的两个特征就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展开研究。第二章主要就混合法域法律的第一个特征——法律结构层面的二元性对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展开研究。首先,以路易斯安那地区的三次主权更迭为线,介绍殖民地时期路易斯安那地区的法律发展史,及路易斯安那购置时该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国、西班牙在路易斯安那地区长达近一百年的殖民统治,使得路易斯安那购置之时该地区成为大陆法法域。其次,探讨路易斯安那州法律体系结构层面呈现二元性形成的过程及实质体现。路易斯安那购置之时,政治因素决定了该地区政治体制、公法的发展,为实现联邦统一,路易斯安那公法、司法系统完全普通法化,程序法亦逐渐普通法化。而私法领域,文化超越政治,主导了法律发展。古路易斯安那人将文化优势转化为政治优势,控制了当时的立法机关,从而保留了大陆法传统。大陆法传统伴随着1808年《民法学说汇纂》而最终确立,而1812年《路易斯安那州宪法》的颁布意味着路易斯安那州法律体系结构层面二元化的最终确立。最后,论证了1808年《民法学说汇纂》的实际渊源,并就1808年《民法学说汇纂》与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财产法、债法、侵权法领域的条文进行对比,以为后续章节中关于民法典之间的渊源比较作铺垫。第三章与第四章就混合法域法律的第二个特征展开研究。第三章以路易斯安那州四部民法典为样本,从体系、法律渊源的视角探讨路易斯安那州对普通法“第二次继受”的规律。首先,阐述了1825年《路易斯安那民法典》、1870年《路易斯安那修订民法典》及现行《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制定的原因。三部民法典制定的根本原因在于原有的平衡随着法国文化与美国政治因法国人及后裔与美国人在数量上的此消彼长而被打破,失衡的结果是普通法的逐渐渗透,形成了“第二次继受”。其次,在第二章第四、五节以及本章第二、三、四节关于1808年《民法学说汇纂》、1825年、1870年与现行民法典的财产法、债法与侵权法领域与1804年《法国民法典》及法国著述的渊源关系基础上,对现行《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对普通法的“第二次继受”分财产法、债法与侵权法领域进行比较研究。路易斯安那州四部民法典表明,路易斯安那州更加注重民法典的体系化;条文渊源的比较表明,侵权法对法国法的背离程度最大,债法相对少一些但背离程度亦相当大,而财产法是最无懈可击的领域。第四章在第三章结论基础上,从现行《路易斯安那民法典》财产法、债法与侵权法领域的具体条款(规则)为切入点,从实质层面论证第三章的结论。首先,宏观介绍现行《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现行修订中的民法典具有三大特色:一是“老房子,新装修”的法典修订方式;二是对普通法制度的大规模消化和吸收;三是坚持法国法传统的同时有所创新。其次,从具体制度层面介绍现行民法典之财产法、债法与侵权法。路易斯安那州财产法依然保留了法国法传统,并吸收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与进行了本土化创新;债法领域更加体系化的同时,融入了大量的普通法制度,并出现了融合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制度的创制法;侵权法则受普通法影响最大,侵权法中的诸多制度就是在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国侵权法式的一般条款也逐渐具体化。最后,就现行民法典中的财产法、债法与侵权法进行比较,进一步论证了第三章的结论。第五章在第三、四章结论基础上,分析了大陆法与普通法在路易斯安那州融合的原因。就现行《路易斯安那民法典》中的英美法因素而言,作为普通法海洋的中的路易斯安那州,法院与法官、法学教育、联邦制与统一州法运动等诸多因素共同促使了路易斯安那州对普通法的“第二次继受”,促成了大陆法与普通法的融合。但相对于作为联邦制的政治体制、统一州法运动以及社会、经济等外部因素而言,本文认为在“第二次继受”过程中,法院与法官的作用至关重要。首先,美国法律现实主义通过对路易斯安那州法官与立法机关产生的影响,在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发展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其次,从路易斯安那州私法领域法院渊源的多元性、互补性的司法方法与扮演多重角色的法官三个视角来分析路易斯安那州大陆法与普通法走向融合的原因。最后,分析了民法典不同领域,如财产法、债法、侵权法等,融合程度不同的原因,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第六章,本着比较法研究的应有之义,结合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的经验,探讨了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融合背景下,我国民法典制定应注重的问题:民法典编纂思路的问题;民法典体系化之债法总则设立及坚持使用《侵权责任法》体系的问题;民法典与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以及民法典与法律移植、法律本土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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