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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之后,贸易自由化成为了世界经济的潮流,自由贸易取得了巨大进展,维护贸易自由化的关税贸易总协定要求各国降低或消除阻碍国际货物贸易的各种贸易壁垒,关税贸易总协定发展成为世贸组织后,国际服务贸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形式,国际服务贸易有着与货物贸易不同的特征,阻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贸易壁垒也呈现出特殊性,服务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各国国内立法。从国际分工的角度看,发达国家一般具有开展服务贸易的优势,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最初也是由美国等发达国家积极推动的,但在金融危机之后,美国越来越倾向于贸易保护主义。与之相反,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则倾向于维护世界贸易自由化,抵制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服务贸易自由化符合中国的利益,作为自由贸易的拥护者,中国国内法也应当体现自由贸易的精神。中性障碍是各国国内限制服务贸易自由化立法障碍的一种,它表现为国家立法限制市场竞争,维护某些企业的垄断地位。研究各国国内法应对中性障碍的规定可以为海外投资者克服东道国国内法障碍提供新的思维路径,另外,中国拥护自由贸易的同时,也应当完善本国维护自由贸易的法律,各国的国内法规定可以为中国完善国内法提供借鉴。本文主要研究各国国内法如何规制中性障碍,文章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中性障碍的概念,从国内法和国际法关系的视角阐述了研究国内法规制中性障碍的意义,并归类了各国应对中性障碍的两类方式,一是通过司法途径,二是通过行政途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欧美的司法途径,着重介绍了美国的州行为理论和欧盟条约的规定,欧美的作法是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在垄断领域的体现。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途径,首先介绍了行政途径的起源,即OECD组织倡导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了 OECD工具书关于消除维护垄断的法规的文件,其次,详细介绍了澳大利亚的实施步骤和经验。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国法律体系中现存的应对中性障碍的一些制度安排,并探讨了即将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了中国在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方面存在的不足。针对中国在司法和行政两方面的不足提出意见,依据欧美的司法途径总结出对中国有益的建议,同时通过对比中外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行政途径方面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