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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版权交易的视角认为,版权保护制度是对市场交易的替代,由于在市场中著作权创作者和复制者无法自动达成交易,只能通过外部强制力促成交易。换言之,版权保护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仿市场的制度,法院在版权诉讼中发挥着促进交易的功能。本文利用经济学尤其是法经济学的理论和观点来认识版权保护制度的经济学逻辑,指出版权保护制度除了要实现激励效应和威慑效应之外,还有促进版权交易的功能。通过促进版权交易实现社会合作,从而促进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惩罚版权侵权是版权保护制度的表现形式,而促进版权交易是版权保护制度的内在目标。在版权诉讼中法院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法院无法掌控版权侵权事实本身,而只能通过原被告的辩诉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所以原告的申诉金额是法院进行判决时主要的量化考量因素。通过实证验证了法院在进行判决时所考量的因素,证明原告的申诉金额是法院在进行判决时重要的考量因素。计量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原告申诉金额与法院判决比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这说明,随着原告申诉金额的提高,法院判决比存在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是影响系数不那么大,这说明原告申诉金额对法院判决比的影响程度比较低。这种结果本文认为是法院在版权诉讼判决中充当当事人讨价还价调解人的角色所导致。法院旨在促进版权交易,那么法院并不是在确认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实际所得,而只是根据原被告的讨价还价进行判决。这样,法院的作用是在当事人利益之间进行平衡。法院要控制原告所主张的绝对利益,所以出现随着原告申诉金额的上升法院的判决比下降的倾向。而系数的绝对值并不大是由于本身法院判决比波动范围较小。进一步地,本文的实证结果发现,原被告讨价还价能力如原被告有无律师对法院判决比具有一定的影响。同时著作本身如著作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应该是法院判决所考量的因素,但是本文统计了原告针对多部作品对同一被告提起的诉讼发现,著作本身对法院最终判决金额的影响是有限的。原告的申诉金额对最终的判决金额有着最大的影响。在当前的法院决策机制下,法院担任着原被告讨价还价调解人的角色,这促进了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但是法院无法基于版权侵权本身进行判决,这说明法院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比较低,这影响法院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导致法院失灵。也会导致对版权侵权的威慑力不足,无法有效制止版权侵权,最终无法形成良好的著作创作——使用机制和版权交易环境。针对此,本文主张:提高重视版权侵权事实的意识;建立和建全行政仲裁调解机制,促进版权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借鉴英美法系,建立版权诉讼判决档案库;积极深化著作权诉讼法院判决公开制度;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法官队伍;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