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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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被告人对质询问权就是指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有权要求对己不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对其进行反询问的权利。对质询问权理论是英美法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对质询问权与强制取证权结合在一起构成了英美法上独特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目前我国的“控辩”式庭审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证人不出庭。因此,如何能够有效地保障证人及时到庭,就成为深化庭审方式改革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对英美法对质询问权理论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和初步的分析后认为,要完善我国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今后的刑事诉讼法改革可尝试借鉴英美的对质询问权理论。本文论证是否充分,设想是否切合实际,以期学界的专家批评指正。全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前言和正文。正文部分有五章。全文约5万字。 文章在前言部分指出证人不出庭作证是我国控辩式庭审“对抗性”不充分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文章认为借鉴英美法的对质询问权理论在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第一章追溯了对质询问权的历史。在历史追溯的过程中,文章对各个时期的对质询问权的特点作了简要的评析。 本文第二章主要对英美法的对质询问权的基本内容作了介绍。对质询问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件:对质权和反询问权。所谓的对质权就是指被告人有权要求对已不利的证人在审判中在场,并有权在审判中面对该证人。对质权也有两个方面的内在要求:审判中证人的在场和被告人与证人在审判中的面对。所谓的反询问权是指被告人有权在法庭上对对己不利的证人进行反询问的权利。另外,文章还将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与强制取证权、禁止传闻规则、交叉询问进行了比较,旨在进一步说明对质询问权在英美法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和功能。 本文第三章主要探讨了英美法上的对质询问权理论在国际人权法和大陆法上的发展和适用。文章认为,欧洲大陆法国家也接受了英美法的对质询问权理论。 本文第四章主要分析了对质询问权的正当根据和内存价值。文章认为,正当法律程序是对质询问权的正当根据,保障人权和发现真实是对质询问权的内在价值。 本文第五章在分析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想.文章认为,旨在借鉴或完善大陆法直接言词原则,英美法传闻法则,庭审质证制度、强制作证条款、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而形成的“通行制度体,的构建思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该制度体不能充分体现诉讼的人权理念,而以对质询问权为核心的“对质询问权制度体,能比较充分地体现诉讼的人权理念,并且比“通行制度体,更具有可操作性。文章最后对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了具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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