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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作为国家行使刑罚权,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一种活动,必然伴随着国家公权力与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等重要权利的冲突。如何保障被追诉人的个人权利不受国家公权力恣意的侵害,一直是各国刑事诉讼法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程序法定原则以控制公权力为己任,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标,是现代法治理念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其产生与国家权力的产生及滥用、公民个人权利的觉醒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等密不可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中均有体现。其内涵丰富,静态意义的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着眼于纸面的刑事程序或规则的刑事程序应遵循的原则,要求刑事程序必须形式化,而且要以民主的形式形式化,同时,还必须具有“正当性”,即必须是“正当程序”。动态意义的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着眼于现实诉讼进行中的刑事程序应遵循的原则,要求执法、司法组织专业化及执法、司法要有良好的外围环境。程序法定原则的价值理念为现代法治。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刑事程序主体法定、刑事程序客体法定和刑事程序行为法定。在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运行过程中,要把程序法定的精神贯彻到底,还需要处理好两对矛盾,即程序法定与法定程序之间的矛盾、程序法定与程序效率之间的矛盾。我国在贯彻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中存在很多问题。不仅立法对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规定不明确、不完善,而且法外立法、程序违法现象严重。这些问题是由多方面、多层次的原因综合造成的,主要有观念层面上的原因、程序规则本身的原因及其他原因。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而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现代法治价值理念在刑事程序领域里的体现,其实现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因此,为保障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真正实现,我们应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及进行相关制度的改革,加快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转变观念就是要转变传统的国家主义观念,树立权利至上、程序至上、法治至上的社会主义观念。完善立法就是要对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立法规定明确、完善化;加强程序规则的可操作性;程序设计多元化;立法设计应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对程序性制裁进行立法;实践中成熟、可行的做法要及时法定化。相关制度的改革则是指要加强侦查技术的改革,努力提高侦查技术,加大执法、司法投入;规范司法解释的主体;加快司法改革,保证司法独立及改革不合理的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