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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医疗纠纷逐渐增多,医患双方都拿起法律武器,为其权益协商争辩,更屡屡攻战于法庭。然而学医者不大懂法,学法者常未学医,医疗纠纷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损害鉴定。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基本上是实行“双轨制”的鉴定制度,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种。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人因错误鉴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而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这导致了鉴定人鉴定的随意性过大,在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医疗事故鉴定作弊、偏袒包庇医生、损害患者利益的事件,使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失去了其应由的权威性,可信度和公信力大大降低,得不到公众的信任。在现阶段,要对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进行大的改革存在很多现实问题。本文从鉴定人专家责任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致人损害时,追究其专家责任。医疗损害鉴定中的专家责任,是指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专家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在对过错的认定上采用客观标准,实行过错推定的规则。专家责任的承担主体应从现行的以鉴定机构为主,鉴定人责任为辅逐步转变为以鉴定人责任为主,机构责任为辅。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鉴定人的民事责任,最大限度地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在我国现实的医疗损害鉴定中专家责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责任主体认定存在缺陷,以鉴定机构作为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往往会导致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之间责任无法明确区分。其次,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不明确,这导致我国鉴定人的出庭率很低,医疗损害鉴定书的审查欠缺有效的质证。再次,法律法规存在漏洞与空白,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只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方面还是一片空白。本文通过研究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中的相关概念、历史沿革,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分类比较,以及对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的责任和大陆法系中鉴定人的专家责任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鉴定人专家责任的完善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寻找出路。在具体对策上,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书的内容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对因疏忽或者过失出具的鉴定结论致使当事人遭受诉讼上的不利后果的,鉴定人应当以个人名义承担侵权责任性质的专家责任,应采用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并在过错的认定上采用过错推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