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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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预约合同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而我国法律未对预约合同作出任何规定,大量的预约合同游离于法律之外得不到保障。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归纳法等研究方法对预约合同进行梳理,尝试使预约合同相关内容清晰地呈现出来。根据论述的需要本文主要分为六部分,结构和观点如下: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预约合同的含义,当今国内外对预约合同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写作价值等。
  第一部分为预约合同的概述。本文先从预约合同的法律探源入手,提出预约合同有两种起源路径:一是源于罗马法上的要物合同;二是源于预约与本约的二分法,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为标准,将合同分为预约与本约,这类起源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文重点论述的是这类与本约相对应存在的预约合同。在澄清预约合同的起源路径后,文章简要地介绍了预约合同的法律特征: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债权合同,不依赖于本约而存在;因预约合同无需履行物的交付和其他给付行为,因而又是诺成合同;为使预约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具有确定性,预约合同原则上为要式合同。
  第二部分为预约合同的基础。支撑预约合同的最大理论基础是契约自由原则,在契约自由原则下,当事人有权就未来订约及违约责任提前做出安排。另一理论基础是经济效益原则,预约合同具有降低交易成本,重新整合社会资源的经济效益。预约合同存在的现实基础是其可以弥补缔约过失责任和要约承诺规则对缔约阶段调整的不足。
  第三部分为预约合同的认定。预约合同是一种债权合同,它的成立与生效除要符合一般债权合同的规定外,因预约合同的特殊性还要求预约合同的内容确定且符合要式合同的相关规定。实践中人们容易将预约合同与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意向书、要约、特别是本约相混淆,本文也给予了重点区分。
  第四部分为预约合同的效力。在肯定法律应对预约合同的效力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后,文章介绍了国外预约合同立法的两种效力:磋商效力和强制缔约效力。在分析了这两种效力的优劣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预约合同的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但并不必然导致本约的订立,只是在选择不订立本约时按照预约合同的效力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部分为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责任。文章先论述了预约合同的归责原则适用严格责任的原因,然后重点论述了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约定的责任形式:定金和违约;和法定的责任形式:损害赔偿,主要是赔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同时,预约合同也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因为预约合同也是合同,是合同那么在订立过程中就会存在先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的先合同义务就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第六部分为预约合同的拟设计。在介绍了预约合同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后,提出法律规制预约合同的必要性。接着论述预约合同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定位问题,本文认为应将它放在债编总则中进行规定。文章最后结合上文对预约合同的论述,尝试就预约合同制度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立法提出自己的设计。
  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简要的总结,重申了在立法上规制预约合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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