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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对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起着巨大的影响乃至决定性的作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利益又具有能动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承认追求利益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有效实现,既要以法律规范的方式赋予人们追求利益的自主性权利,也要在法律上适时平衡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一直以来,房屋拆迁问题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和困扰政府的棘手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有深度的看法和意见,但是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原因究竟是什么?难道这只是一个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吗?城市房屋拆迁的问题之所以不断出现,本文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制度中没有平衡和协调好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冲突益。因此,从法律制度上探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把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的利益主体大致分为三类,即公权力主体、准公权力主体和私权主体,不同的主体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各利益主体之间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多样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公权力主体与拆迁单位之间属行政许可法律关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包括房屋使用人)之间存在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迁单位与拆迁公司、公证机关、金融机构、房屋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等中介机构之间存在委托民事法律关系。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多重利益冲突,按照类型划分,包括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私人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城市房屋拆迁中产生上述利益冲突的原因,既包括立法的目的与价值取向的偏差,也有法律实体上的规定不科学和立法程序设计的瑕疵。为了平衡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应当从立法的目的与价值、实体法律规范和立法程序全方位多角度地完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重审社会发展观,修正立法的价值取向;完善实体法上的不科学现象;建立完善的立法听证程序,在立法过程中综合各方利益,尽力达到利益的协调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