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受贿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不仅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公正严明的形象,大大降低了民众对公权力行为的信任程度,严重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受贿罪一直是我国反腐败的重点惩治对象。尽管动用了刑法这一利器对受贿罪进行重力打击,但受贿犯罪在近年来仍呈蔓延扩大之势,个中缘由十分复杂,法定刑设计上的缺陷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固有缺陷,引起了司法应对的捉襟见肘,刑罚惩治与预防受贿犯罪的应有功能也难以发挥。本文从法定刑设置的一般原理出发,逐层缕析我国刑法典中受贿罪法定刑的条文规定,反思我国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缺陷与不足,通过借鉴域外受贿罪法定刑的成功立法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方案,以期能对我国受贿罪法定刑的完善有所裨益。第一部分是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基本理论,主要阐释了法定刑的一般理论和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具体事项。从核心词“法定刑”出发,对法定刑概念进行再梳理,分别从功能和内容两个层面对“法定刑”进行科学界定。法定刑从理论概念走进刑法条文,需要从哲学基底和刑法本身分别寻找制刑根据。同样,作为刑法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法定刑的设置不能肆意而为,而应当遵循明确性、均衡性和人道性的基本原则。在受贿罪的具体事项上,分析指出受贿罪法定刑的设置根据在于其特定的法益内容,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同时指明我国刑法中的数罪用一刑的法定刑模式大致可以概括为“同一刑”和“依照刑”两类,前者是科学的立法样式,后者仅为受贿罪法定刑一例,存在诸多问题,应予废除。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受贿罪法定刑的设置问题从历史与现状两个层面进行反思。我国受贿罪法定刑的“依照刑”设置模式并不是现行刑法的“心血来潮”和“独家发明”,而是新中国刑法立法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沿革意义上的遗传特质。以建国后的刑法立法为线,对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立法沿革进行系统梳理,理顺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演进轨迹,概括总结建国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特点,有利于解释当前立法与助力未来修法。同时,重点分析我国受贿罪法定刑设置上的既存问题。从法定刑设置的一般原理出发,剖析我国现行刑法中受贿罪法定刑设置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在设置模式上,依照贪污罪法定刑适用的“依照刑”模式不合理;其次,在定刑标准上,数字化数额标准欠缺科学性,难以契合社会发展实际;再次,在刑种配置上,财产性设置轻重失衡,资格刑规定缺位,死刑配置更无必要;最后,在刑度划分上,不同刑罚幅度交叉配置,刑度梯级不协调。第三部分是在借鉴域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受贿罪法定刑的具体路径。在我国现有受贿罪法定刑的基本框架下,合理借鉴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针对前述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既存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路径:一是模式重置,单独设置受贿罪的法定刑体系;二是标准选择,建立以受贿对职务行为的出卖及其程度为主的定罪量刑标准;三是刑种补充,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完善受贿罪法定刑的刑种体系;四是刑度优化,起刑点归零、废除死刑最高刑、科学量化中间刑度档次。第四部分是总结前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成果,结合我国刑法修正的一般性思路,提出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立法修正设计方案和相关要素的司法解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