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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搜查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作为侦查机关发现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手段,长期以来的侦查实践证明了其对刑事犯罪查控起到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法律中关于搜查的规定却过于粗陋,可操作性不强,实际运用过程中的不足显而易见。由于搜查的相关程序没有明确的界定,各地侦查机关在搜查过程中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而搜查权力的强制处分性质,将侦查效率放在首位的理念,导致非法搜查现象突出,搜查权在侦查实务中极容易被滥用,容易给无辜公民的正当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破坏公民对国家实行法治的信心。 社会的发展永远都是在个人自由和公共安全之间寻求着某种平衡。在现代法治社会,一切社会关系以及权力与权利的运作均应受法的支配。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和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调整,以犯罪控制为价值目标取向的犯罪侦查制度也逐渐向以犯罪控制和保障人权兼顾的价值目标迈进,综观我国的搜查程序设计和侦查实践运作,其在价值取向上明显的倾向于如何有效地查控犯罪,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等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其对公民的潜在威胁是经常在搜查过程中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搜查的侦查职能引起了侦查机关的高度重视,但是搜查对公民权益的侵犯之危险和现实却被人们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实务部门只注重将搜查看作是一项技术性措施,漠视犯罪嫌疑人保护的现象大量存在,而在理论研究中,搜查一直以来也未进入学界视野,至少说理论界未对搜查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 笔者认为,程序法治是当下我国法治建设中急需树立的观念,只有程序法治才能培养公民对法制的信守和忠诚,从而形成守法的自觉状态。在诉讼价值认识渐趋多元的形势之下,重新构建一个既能实现对公民的自由和安全有所保障,又能实现国家犯罪控制之需要的搜查程序有其现实意义。文章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仅有《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