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儿童人权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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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全人类的未来和希望。保护儿童人权,是整个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首先从国际人权法角度入手,考察儿童人权的历史发展脉络,并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儿童人权的国际化,二战之后,人权保护大规模地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的国际化成为人权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之一。人权宣言以及国际人权宪章的两个国际公约都对儿童保护作了专门规定。第二个阶段是儿童人权的宣言化,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就儿童人权保护提出了十大原则,以期儿童能有一个幸福的童年。该宣言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是由于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难以发挥实际作用。第三个阶段是儿童人权的法律化,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次把国际社会保障儿童人权的主张和信念变成各国政府的承诺和行动,要求各缔约国为儿童人权的保障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使儿童人权保障实现了从可能性向现实性的飞跃。在这个国际法律框架内,第二章试图界定儿童人权这种新型人权。儿童是指未满18岁的人,儿童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定权利,儿童人权是普遍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儿童本身的特点儿童人权也有其特殊性。儿童人权保护有五项原则:不歧视、儿童最大利益、生命、存活与发展、尊重儿童意见、尊重儿童的尊严。这五大原则共同构成了儿童权利公约的价值基础。第三章详细分析了儿童人权的基本内容,将其划分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其中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包括生命权、拥有国籍和姓名的权利、高标准的健康权等权利;发展权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信息权、受教育权、休闲娱乐和文化活动权、思想和宗教自由权、个性发展权等:受保护权则涵盖了儿童的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特殊状态下的儿童保护三个方面;参与权指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第四章阐述了中国关于儿童人权保护的法律及制度。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体的儿童人权保护法律体系,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近十几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有保护体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出现了立法体系不配套、执法体系不完备、少年司法制度不健全、监督力量薄弱等问题。本文就如何完善立法保护、建立健全少年司法制度以及强化儿童社会保障方面提出一点建议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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