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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于2011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且,《法律适用法》解释(一)已经于2013年1月7日颁布。这标志着我国众多国际私法工作者在过去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努力建立的系统冲突法法典化的形成。自此,我国创造了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对于各种冲突法问题进行调整的系统。1从我国的审判实践来看,由于有了法典化的系统、具体、全面的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一)的实施给法官在实践中解决涉外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我国涉外案件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但是,在适用过程中,依然存在理解和操作上的诸多问题。继续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依然是必修科目。本文意在从实践层面分析《法律适用法》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法律适用法》操作性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总体概述。主要从宏观上概括《法律适用法》在实施之后,国际私法中涉外民商事法律的发展成就,同时也提出法律适用法依然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以表格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本部分分别用表格表述了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的总体概况、涉外民商事案件纠纷类型分布统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方法统计,未说明理由而直接适用中国法案件的分析统计、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使用问题统计和援引国际私法条文次数的统计等事项。笔者希望通过表格的方式,更能直观的展现《法律适用法》的使用现状。第三部分主要内容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通过第二部分的表格数据得出我国法院适用《法律适用法》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主要是新、旧国际私法不当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上存在说理不明;法律适用上,连接点众多,方便了扩大使用,也产生了很大的随意性问题;法院审判案件过于依赖法院地法;外国法查明问题依然需要完善加强;涉外公司领域缺乏统一规定等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论述《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和审判实践现状的完善建议。笔者主要从完善《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概念和立法原则;规范适法依据,明确用法说理;克服以法院地法为中心的不良适用;在公平合理原则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适当建立“同案同判”的判案制度;完善外国法查明问题;加入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多开展实证研究等方面进行论证。本章希望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为国际私法今后发展提供进一步完善的参考。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本论文的总结。肯定了我国国际私法实践中的可取之处,同时也希望尽快完善《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法》的完善需要不断开展实证研究,实现理论和实践的和谐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