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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在保障国民生命健康权、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具有医生资格的人非法擅自进行医疗活动将为民众生命健康埋下隐患。非法行医罪作为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保障国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国家公共医疗卫生管理秩序的罪名,在保障医疗安全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然而,随着医疗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医疗技术的深入发展,新医疗环境已经有别于传统医疗环境,非法行医罪的适用面临新的问题。本文从新医疗环境下新医疗技术和新医疗方式两个角度入手,微观与宏观相结合,从微观的角度分析新医疗环境下非法行医罪的具体适用难题,并从宏观的角度提出新医疗环境下非法行医罪认定时的应然思路。第一章介绍新医疗环境下非法行医罪适用的整体情况。非法行医罪自1997年写入刑法以来,实践中司法判例的数量经历了由升到降的流变过程,这与相关解释性文件在当时医疗环境下的明确程度息息相关。新医疗环境下,新医疗方式带来的新问题主要是“行医”行为和其他医疗活动的界限问题,新医疗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主要是“医”的认定问题,即何为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新问题,与非法行医罪简单罪状的特征以及刑法稳定性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性之间的矛盾有关。第二章介绍新医疗方式下的非法行医罪适用问题。“互联网+”背景下,新医疗方式具有诊疗活动虚拟化和医护人员执业地点多样化的特点,实践中以“网约护士”和“网络问诊”最为常见。“网约护士”相关案件中,要明确护士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护士上门输液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主要看护士输液是否严格遵照医嘱执行。“网络问诊”相关案件中,要明确线上药师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线上健康咨询和网络诊疗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做出疾病诊断以及是否开出医嘱、处方。第三章介绍新医疗技术下的非法行医罪适用问题。新医疗技术中,非治疗用途医疗技术发展迅速,集中体现在整形外科。实践中,涉变性手术和微整形技术案件的争议较大。在涉变性手术案件中,应当明确变性手术属于非法行医罪之“医”,且实习医生单独操作的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由于实施变性手术导致患者丧失生育能力的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在涉微整形技术案件中,问题集中在注射型微整形领域。应当明确,注射型微整形基于其有创性应当属于非法行医罪之“医”,同时,微整形注射对于注射位置的选取需要结合医学专业知识,属于仅能由医师实施的医疗活动,而非护理活动,非医师单独进行微整形注射的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此外,微整形中侵入性的认定主要看行为的风险性,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损伤。第四章从宏观角度介绍新医疗环境下非法行医罪的认定要点。宏观上要采取限缩解释的原则,这符合新医疗环境、新政策环境的要求,也是刑法条文本身的要求。在“行医”的认定方面,要注意区分行医行为与护理行为、医疗咨询的区别。在“医”的认定方面,非法行医罪之“医”应当具有理论科学性、目的正当性、行为风险性、结果有益性的特征,且医疗美容的侵入性应当区别于医学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