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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附带上诉制度,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特有制度,其价值主要在于保护上诉期已满、舍弃上诉权或上诉被驳回的被上诉人的利益,让其利用上诉人的上诉程序,以附带上诉的方式请求变更或废弃一审判决,从而实现当事人双方的攻防平等。我国目前还未引进这一制度,由此引发的争论——是否可以适用这一制度、如何适用,在我国理论界还没有定论,学者们还在研讨。本文意在对已有的观点进行归纳总结,研究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附带上诉制度,进一步解析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特色,并提出新时代新环境下我国可以并且应当建立民事附带上诉制度。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基本理论内容,包括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概念、特征、性质,并对与民事附带上诉相关的概念做了区分,借以明确突出民事附带上诉的独特性、精巧性,为我国引入该制度做引导。第二部分主要是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法理基础。一项制度为何存在,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必须明确,笔者从当事人地位平等、程序与实质正义、处分原则角度对附带上诉制度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力图夯实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引入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和地区——法国、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规定,并对其进行共性和个性的区分概括,意在把握不同地方民事附带上诉的共性和优势。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是否在我国建立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争论热潮,分析我国一直未建立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原因,笔者支持在我国建立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剖析其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构想进行设计。总而言之,希望借我国民事诉讼诉法改革的契机建立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发挥其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优势,减少民事上诉和再审案件,服务于我国司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