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的赔礼道歉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stat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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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在我国存在的历史悠久,其源于道德领域,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和成功的实践经验基础。加之其宣泄情绪、抚慰创伤,惩戒教化、自我救赎,教育警示、止争息讼等对受害人、侵权人、社会大众三方面的重要功能作用,逐渐法律化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成为中国特色。自赔礼道歉入法后,理论争议不断,关于是否可强制执行的争议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的适用存在一定的混乱,执行困境也屡见不鲜。只有对赔礼道歉的内涵有清晰的了解,掌握其核心要义,才能够更好地适用赔礼道歉,并最大化地发挥其功能效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梳理赔礼道歉的核心要义。从赔礼道歉的内涵出发,探究道德视角下赔礼道歉与法律视角下赔礼道歉含义的特点与区别,并通过研读参考国外学者对赔礼道歉的内容及有效要件的剖析,得出赔礼道歉的核心组成要素是承认错误,表达歉意,只有真诚的赔礼道歉才有意义。第二部分分析赔礼道歉法律化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原因。赔礼道歉能够从道德领域脱颖而出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升到法律领域,是礼制传统历史文化背景,解放时期成功实践经验总结、赔礼道歉的重要功能及赔礼道歉的心理基础三方面有利条件共同促进的结果。第三部分探讨了赔礼道歉的可强制执行性的理论问题。学界关于这一理论争议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肯定说学者认为赔礼道歉可强制执行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否定说学者认为强制执行赔礼道歉违背其核心要义,同时违背宪法中言论自由和良心自由,在强制执行方式上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关系混淆。折中说学者承认强制执行赔礼道歉的积极作用,也认识到强制执行赔礼道歉存在的问题,但是对其适用应该予以严格限制。笔者赞同否定说的观点。第四部分基于前三部分的探讨以及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赔礼道歉的适用问题。依据民法总则公因式的地位重新定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同时结合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应予以扩大,但应受到过错和精神损害后果的限制。赔礼道歉的适用主体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赔礼道歉的具体适用形式需要考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相关因素。承认赔礼道歉的不可强制执行性,为了更好地发挥赔礼道歉的功能效用探索更合适的适用路径,厘清与相应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界限,严格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建立赔礼道歉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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