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判例的司法适用研究--以汉、明两朝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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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传统法制沿袭了几千年,特色鲜明、内容丰富,体系自成、沿革清晰。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判例出现很早,春秋战国之前,判例作为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时中国法律的主要存在形式之一。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典的次第公布,宣告着中国进入了法典化时期,成文法成为在法制体系中占主要地位的法律形式。同时,各朝各代又先后创造了令、科、比、格、式、敕、诰、例等等多种法律渊源形式,以之来弥补成文法典的不足,并因此形成了中国古代形式、内容复杂多样的法律体系。而在这其中,判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各种不同的形态长期存在于司法实践中。
  自公元前221年,秦亡六国建立起大一统的封建帝国,至1912年,中国最后一个封建帝制国家清朝灭亡,处于封建时期的中国,其司法实践中判例的适用情形是本文关注的研究内容。其中,汉朝以“春秋决狱”的方式将儒家经义通过“决事比”引入司法审判,使得“亲亲相隐”、“论心定罪”等原则深深影响着后世立法与司法。明朝的《御制大诰》,作为律外之法,以判例的形式宣传法制;而《问刑条例》,则在唐、宋等朝代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加深了“律”与“例”之间的联系,推动“律例合编”,形成中华法系独特的判例适用方式。汉、明两朝因其在判例适用问题上的独特性,成文了本文的研究重点。
  在长达二千余年的封建统治时期中,各朝各代的判例在各自区别的同时,又体现出一脉相承的传承性和延续性;而比之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中国的判例制度在表现形式、法律地位、司法适用等方面,都有独特的色彩。通过案例分析与比较分析,从相关法律制度、历史著述、典型案例等史料史实入手,以汉、明两朝为重点,深入剖析中国古代不同时期判例司法适用的不同特点,并总结出中国古代司法判例适用情形流变的规律,从而客观评价其进步意义与历史局限,并提炼出值得当今中国司法判例适用借鉴的理性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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