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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但与之相伴的是,司法实践中诉讼欺诈现象日益严重。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定性与处置产生了很大的争论,实务界也有各种不同的做法,所以有必要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以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这类问题的进行有效的解决。 本文共分为三章:诉讼欺诈的概述;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诉讼欺诈行为的立法构想。 第一章:诉讼欺诈的概述。本章从《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谈起,引出现行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欺诈行为规制的法律缺位,呼吁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重视;本章的第二部分了诉讼欺诈概念与“恶意诉讼”“诉讼诈骗”等近似概念的区分,并且从语词角度阐述了本文使用“诉讼欺诈”一词的理由。本章的第三个部分分析了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或者串通证人作伪证等方法,欺骗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妨害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这是本章的核心,也是全文的核心之一,对诉讼欺诈行为概念的界定,是后文论述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章: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在本章中,作者首先分析了国内外理论界关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学说,国外对此问题的争议主要是对于诉讼欺诈是否构成诈骗罪的“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我国大陆学者的争议集中体现在“诈骗罪说”“敲诈勒索罪说”“无罪说”“单独定罪说”四种观点上,本部分以我国大陆学者的观点为主要介绍对象,并对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讨。其次,介绍了国外及中国国内关于诉讼欺诈的行为规定;最后得出结论:从实然角度来讲,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欺诈行为应根据其是否为侵财类的诉讼欺诈行为进行区别对待;从应然角度来讲,为了对诉讼欺诈行为予以统一、有效的规制,应当在刑法上对其作出规定,予以立法化。 第三章:诉讼欺诈行为的立法构想。在本章中,笔者从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谈起,分析了将诉讼欺诈行为上升为犯罪的必要性,并且分析了其单独成罪的原因;其次,文章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了立法上的设计,论证了其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归属即归入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之中,并对罪名的确定和罪状的表述做了一定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