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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和 facebook、google、阿里巴巴、百度等新型互联网企业的出现,公司股权结构的创新变得愈发紧迫与重要。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物资资本不再是决定企业权力配置的唯一因素,企业中的人力资本也应该受到法律或者契约化的保护。在互联网企业中,多以人才的知识与技能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就意味着创始人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投入成为企业的主要核心资源,而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的“沉没成本”对于创始人而言是巨大的,那么选择何种的制度创新能够起到对创始人专用性人力资本的保护作用,就成为互联网创业企业家着重考虑的重要问题。再者,由于股东异质性造成的投资者“用脚投票”,而作为企业的“母亲”的创始人,则是“被锁定”的管理者,所以对于企业而言创始人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传统的同股同权的股权结构,对企业的创始股东来说就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互联网企业的创始股东对双重股权结构的选择和启用是一种保护措施,这无疑可以帮助企业维持控制权的稳定,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本文选用了两家互联网创业企业案例:阿里巴巴和百度,用扎根理论的方法分析互联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所面临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风险和股东异质性现实所带来的问题,找到促使创始人选择双重股权结构动因的现实依据,探究双重股权结构对维持创始人控制权等方面带来的帮助。本文主要从互联网企业的特点出发,结合专用性人力资本和股东异质性的视角详细解释和证明了互联网企业选择双重股权结构的动因。最后根据得到的理论模型和结论提出管理启示,以期能够对创始人的经营管理和股权制度的设计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