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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行使,是各类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运行环节,也是司法工作正确开展和审判正义的重要保障。近年来,诸如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张氏叔侄等冤案改判的实践更是表明我国司法机关正在逐步加大对错案的纠正力度,无辜者的沉冤得以昭雪,被错杀者的冤魂得以安息,真正的凶手得以伏法,正义在个案中虽然迟到却最终没有缺席。但是,还必须正视的是,仅仅依赖有错必纠、疑罪从无的理念是绝对无法杜绝冤案的继续发生。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认定了如何建立健全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方法,对于办案责任的追究更有效的落实。此项决定显然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笔者也认为有必要就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设立缺陷、错案纠正的标准、错案的承担主体、实行主审法官制与限制主审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制衡等等问题予以正面回答。当然,必须承认的是尽管错案无法避免,但完全可以通过对制度的完善来避免冤假错案不断的发生,完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将冤假错案的发生率降低到实践操作中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更重要的是尽力消除司法者的恣意和擅断空间,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和对自由的有效保障。可见,完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让审理者成为判案者,让审判者对其所作判决承担责任是司法制度改革必须面对且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只有建立和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审判才有可能真正彰显正义。本文从法官错案责任制度基本理论入手,就错案的概念界定,结合国外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理论实践,通过四个部分对错案责任追究标准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实证研究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各类错案,并对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缺陷进行深入了解;同时,与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为构建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持续完善该制度中的基本理论借鉴;除此之外,还对确立法官错案评判标准、惩戒和问责原则以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当然,最终归结到建设性地提出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完善的若干建议,这也是撰写此文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