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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非典型担保,从权利设立直到权利实现在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而在实践审判中,虽然案件的性质相似,但是审理结果相差甚远,甚至截然相反,这种情况产生就是因为还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此种新型担保物权无法得到规制。通过对账户质押的概念进行阐述,以便加深对账户质押制度的了解,并将账户质押进行了分类处理,按照质权设立时账户内资金的有无,分为实有账户质押和空有账户质押,并基于此种划分方法,对账户质押的相关方面展开论述。因账户质押的性质在理论上存在严重的分歧,通过对各个学说的比较,认定最适宜将账户质押定性为权利质押说,即在进行出质的过程中,出质物是一种债权,即对银行的付款请求权。其中,实有账户质押中,因账户内存有资金,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是存续的状态,因而体现的是一般债权。而空有账户质押中,因账户在设质时,并无资金,只能以是账户的未来收益而出质,从而体现未来债权。继而对账户质押的生效要件进行分析与论述,并基于对账户质押的类别划分对其生效时间也进行分类讨论。账户质押中出质人在进行出质行为时,对出质账户的所有者没有进行必须的限制,出质人可能会选择用以自己所有的账户,也可能会选择使用第三人所有的账户。在第一种情况下,即账户的所有者为出质人本人的时候,出质人与银行之间因为该出质的行为从而互负同种债权债务,银行可以选择在条件成就时主张抵销权,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只得在抵销权与质权中择一适用。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即出质人用以出质的账户所有人为第三人时,因主体并不存在对应的关系,所以不具备行使抵销权的前提,银行为实现自身的权利,只得主张实现质权。在质权设立之后,也会出现出质人的其他在先债权人主张实现自己权利的可能性,第三人可能会要求以出质物,即被出质的账户内的资金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