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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授权领域的重点。经历了从试点探索到全国铺开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现了全方位的发展,现已成为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伴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发展,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掣肘和不足也日益显现。一方面,当前关于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的理论研究仍较为匮乏,使得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缺乏系统化、体系化的理论指导;另一方面,调查取证法律制度的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统一规范性制度不够细化,也导致我国检察机关开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和软弱性。“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始终阻碍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和公益保护效果的有效落实。针对上述问题和难点,笔者首先从公共利益理论出发,结合环境公共利益的公益性和环境性等特征,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分析界定。其次,笔者分别立足于诉讼目的、行政法治原则、证据距离远近以及先前程序的举证责任分配四点支配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并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举证规定进行分析梳理,论证了当前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当承担特殊的举证责任。然后,通过对《试点规定》和《公益诉讼解释》规定中的证据规则分析研究,对检察机关在开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的范围进行了框定和明确,并结合当前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法律真实说”的证明观念,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中不同案件类型、诉讼阶段和证明对象提出了应当具有层次差异性的“多元化证明标准”。最后,在立足于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证明对象及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分别从原则遵循、问题分析以及制度完善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在提出了注重证据的动态性全面性关联性原则、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权原则、客观全面原则、依法规范原则、审慎严禁原则六点调查取证原则遵循的基础上,对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缺乏调查保障机制、调查取证环节的规范化不足、办案干警调查取证能力不足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梳理,并最终提出了建立调查取证权保障机制,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强制权、创新调查取证手段和方法、构建多元化的取证保障体系、强化办案干警调查取证能力、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等建议和构想。笔者期冀通过对当前困扰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的难点和困难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将检察权理论与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制度创新相结合,为日后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的改进和创新提供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