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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致使很多农村的年轻夫妻选择进城务工,由于受经济条件、户籍制度、教育水平及工作等因素的制约,农民工被迫把子女留在家乡,成为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居,监护和关爱的缺失,留守儿童的生存权、教育权、安全权、思想素质受到了威胁。同时随着年龄的增长,留守儿童对亲情的渴望越来越强烈,但是现实又不能满足他们的愿望,久而久之,其心理、生理、学习及生活上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全国妇联2007年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在全部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的比例达28.29%,平均每四个农村儿童中就有一个多留守儿童。[1]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发达地区对工人的需求会持续增加,农民工进城的人数越来越多,留守儿童的队伍也越来越庞大。近年来,留守儿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案例频频发生,大量的媒体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各个团体,企事业单位纷纷采取各种方法关爱留守儿童,但是收效甚微,治标不治本。笔者认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从根是本上来说是由于监护的缺失,要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就应该从我国的监护制度入手,寻找最佳的解决办法。外出务工的农民均是委托他人代为照顾自己留守儿童,即委托监护,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制度保障,致使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22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对委托监护制度作了规定,但也只是原则性了地承认了委托监护制度,对于委托监护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没有详细规定,导致委托监护制度不具操作性,名存实亡。笔者认为,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出发,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最佳途径。此外,徒法不能自行。虽然我国自古以来,监护主要是以家庭监护为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是学校、团体、社会和国家的责任,因此在构建委托监护制度的同时,也要完善我国的监督制度和保障制度。本文第一部分文首先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模式进行了分析,通过总结司法实践和资料,在农村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有四种模式,即“单亲监护”、“隔代监护”、“同辈监护”、“亲属监护”,并分析了各种模式的特点,为下文委托监护的构建提供依据。其次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叙述,最后分析了监护缺失的根本原因,提出了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设想。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对监护权的内涵、性质和稳妥监护的内涵性质作了界定。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就必须明确与委托监护相关问题内涵和外延,这样才能更好的把握委托监护,为后文写作提供理论依据。此外,委托监护与法定监护、约定监护、意定监护不同,委托监护存在的基础是监护具有可转移性,目的是更好地规范委托监护的监护职责和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内容。本文第三那部分指出了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传统思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国家、社会的监护缺失以及监护制度体系都决定了我国必须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此外,国外立法和我国对委托监护制度的规定说明可以在我国农村构建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本文第四部分探讨了如何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笔者从订立委托监护合同,受托人的资格,委托监护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监督制度和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设想。徒法不能自行,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可以保障委托监护制度有效的实施,因此就要设立监护监督人和农村留守儿童事务管理办公室。同时,监护是家庭的责任,但又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需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甚至是国家的共同努力,有必要建立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