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行为去罪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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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为我国1997年《刑法》所增设,与1997年《刑法》修订相应的社会背景是那时的信贷市场可以说已被国有资金垄断,其总额大小是由政府发展计划而定,利率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全权操控,而且信贷资金配置的依据不是供需关系而是以政府的计划为主。然而,随着金融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我国实现了从计划管理式的信贷市场向市场化的信贷市场转型,尤其是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金融改革,放宽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限制,增速推进市场化进程,更加预示了中国未来信贷市场的持续自由化、开放化。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取代了以往的“严打”刑事政策,将不合宜的罪名去罪化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立法指导功能的客观要求。为此,笔者认为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有必要对高利转贷罪的存废问题进行研究。目前学界大都是集中于对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认定之相关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只有蒋涤非2014年发表的一篇名为“试析高利转贷行为的非罪化—以隙某、周某信贷资金转贷牟利案为例”的文章谈及了高利转贷行为非罪化问题。鉴于上述理由,笔者以《高利转贷行为去罪化分析》为论文题目,试图结合法学及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展开对高利转贷罪去罪化的必要性分析,以弥补学界关于高利转贷行为非罪化研究的不足,并力图为立法者完善金融立法提出些许漏见。除去结语,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题相关研究说明。该部分旨在引入本文论题,阐明本文论题的研究意义。一是通过梳理高利转贷罪的立法状况及司法适用情况,指明其立法漏缺及司法困境;二是通过高利转贷罪理论研究现状的综述,指出其学术研究之不足,尤其是相关研究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片面性和过时性的问题;三是通过简述本文研究的创新性,阐明本文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第二部分,阐述高利转贷行为入罪的原因。通过对高利转贷行为入罪时的金融背景、逻辑前提(社会危害性)、立法目的及刑事政策背景进行考察梳理,把握高利转贷罪的历史旧况,为本文进一步分析高利转贷罪的客观情状奠定基础。第三部分,分析高利转贷罪去罪化的必要性。该部分详细阐述了高利转贷行为理应被出罪的几点理由:一是高利转贷行为入罪的金融背景业已变迁;二是高利转贷行为入罪的逻辑前提不复存在;三是高利转贷行为应属民法调整的范畴;四是“严打”刑事政策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转变;五是高利转贷行为入罪有违刑罚权启动的不得已性、经济性以及置后性。第四部分,提出高利转贷罪去罪化后的其他应对途径。一是践行合同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民事法律责任;二是加快金融诚信建设,建立金融失信责任体系;三是加大银行监督力度,健全银行内部治理机制;四是落实市场准入监管,规范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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