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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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6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重要修改,尤其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作出了改革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据此,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极其有限,特别是没有确立律师在场制度,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及时有效地介入侦查,也无法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侦查讯问时律师不能在场的一个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导致刑讯逼供或骗供、诱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这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是非常不利的,也与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本文对律师在场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有关侦查程序的现行立法和实践,探讨律师在场制度在我国缺失的原因,并进一步研究律师在场权制度在我国确立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价值、意义。最后简要的考察了国外有关律师在场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在分析和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土文化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侦查讯问程序中的律师在场制度的一些建议。本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从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价值平衡原则和程序主体理论的角度论述了律师在场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现阶段确立我国的律师在场制度是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其诉讼主体地位、保障控辩平等、体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关于律师在场制度的立法缺陷,从传统因素和现实状况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缺失的原因。第三部分从保障人权、发现实体真实、提高诉讼效率、制约和监督侦查权、促进控辩平等等七个方面论证了在我国侦查讯问程序中构建律师在场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域外关于律师在场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针对现实中对律师在场制度的反对意见和实际困难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从而论证在我国构建律师在场制度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构建我国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具体建议,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人的身份,明确在场律师的权利义务,并对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权的内容、适用范围、行使程序作出合理的界定,最后简要的介绍了律师在场制度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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