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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入刑”令代驾服务得到飞速发展,伴随着互联网与交通领域的深度融合,网约代驾服务显露出快捷、方便的优点,逐渐成为代驾行业的主流。代驾业务量之增长也导致了日益增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网约代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理论和实践中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由被代驾人承担责任;第二,由代驾司机承担责任;第三,由代驾平台承担替代责任。导致以上不同见解的根本原因在于网约代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各方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存在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外部关系是指受害人和机动车辆一方的侵权关系;内部关系包含两层:一是指网约代驾平台和代驾司机间的关系,二是指代驾合同关系,也即被代驾人和代驾人的关系。外部关系中,交通事故纠纷中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要依据《侵权责任法》中的“机动车一方”来确定,其同德国法上的“机动车保有人”之概念并无差异,其认定要依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内部关系中,网约代驾平台的法律地位、代驾合同的定性是争议的关键。鉴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仅适用于租赁、借用等情形,代驾关系与租赁、借用并不具有实质等同性,在代驾侵权案件中,确定责任主体时不可适用该条之规定。本文通过梳理比较法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明确了我国司法实践关于责任主体“机动车保有人”的界定标准,以“运行支配”以及“运行利益”来确定“机动车保有人”。但该标准只是原则性标准,具体案件还需考察各方法律主体间的关系方能确定最后的责任承担主体,所以,最终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双重分析来确定。本文首先分析了网约代驾平台和被代驾人之间的关系以确定网约代驾平台在整个责任体系中的地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居间关系说、劳动关系说、雇佣关系说。本文认为二者之间成立新型无名合同,其权利、义务依据合同内容而定。网约代驾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之规定,其负有采取必要措施义务和审查监管义务。若其违反此义务,表明其存在过错,与代驾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代驾方内部,二者依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代驾平台的过错具体体现为对如上两项义务的违反。此外,当网约代驾平台不存在过错时,作为利益共同体,其和代驾司机共同作为代驾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代驾方内部,网约代驾平台对代驾人在其已赔偿范围内享有追偿权。其次,分析了代驾方与被代驾方之间的关系以确定被代驾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两者间代驾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被代驾人应当基于定作人和车主的身份承担过错责任。最后依据“二元说”标准将代驾人确定为网约代驾交通事故中的一般责任主体,在不同情形下其承担过错或无过错责任,此时,网约代驾平台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基于案例考察和理论分析,将研究范围限定在网约代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时的责任主体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通过梳理各方间的法律关系,得出合理解决该类纠纷的途径,希望能够为司法审判实务提供些许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