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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全球重大的国家问题之一。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于1990年、1995年、2001年分别通过了气候变化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评估报告:人类活动对于全球气候有着明显的影响。生态系统同一性,经济全球化,使得世界各国承担减排义务成为必然,使得用经济手段调节温室气体排放成为可能。
1997年通过,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确定了发达国家定量减排的目标;提出了促进实现减排目标的四种方式。它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是将环境经济学理论运用于国际环境保护的典范。
《京都议定书》对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的带来了机遇:一方面为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为发展中国家环境管理提供了先进、可操作的模式。但同时它的实施也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的压力主要表现为:2012年后必定要承担减排义务的承担与“锁定效应”的叠加。
“后京都时代”发展中国家如何保护环境,如何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如何转换发展模式,建立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经济、社会、法律制度,对发展中国家具有特殊意义。而发展中国家这方面的相关立法却凸显薄弱。尤其是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这种转变更显迫切。制定循环经济法,建立节约型社会;完善可再生能源立法,使可再生能源的充分利用成为符合市场规律的可能;建立碳汇商品、交易法律体制,完善林地的法律保障制度,从法律机制上确保生物碳汇技术推广,鼓励国内企业的参与和区域间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