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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温和父爱主义,可能大部分人都闻所未闻,即使少部分人对这一词语可能有所印象,也多半会将其与“家父权”、“父权主义”等概念相混淆而等同视之。的确,这是一个我们都非常陌生的名词,但是,它其实并不遥远,甚至在我们的生活中时常出现。那么温和父爱主义究竟是一项什么样的原则,它的体现又在何处,其是如何进入到法律领域之中的呢?对这些问题的解答构成了本文的核心论点之一。 温和父爱主义长期以来都被认为是父爱主义的一个子类,温和父爱主义的核心在于帮助主体实现其出于实质自愿而做的选择,而非促进主体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温和父爱主义是一项促进主体自治的原则,而这也与“为了主体利益而强行限制主体自由”的父爱主义原则之间产生了一种紧张对立的关系。正基于此,笔者认为:温和父爱主义不是父爱主义,但却是一项独立的限制自由的原则。 温和父爱主义在实证法上的体现并不多,公法上更是屈指可数。如果我们想在现行法律中尤其是在刑法等公法领域中找寻到温和父爱主义的话,那么就不得不提到亲告罪,亲告罪正是温和父爱主义在刑法中的典型体现。但是,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有关亲告罪的具体规定及追诉程序却并未能如德日两国中所规定的亲告罪那样完整而全面地体现出温和父爱主义的精神。因此,笔者在详细考察了德日两国以及我国有关亲告罪的刑事立法的基础上,运用温和父爱主义的相关理论对我国亲告罪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分别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本文的内容包括如下六个部分:在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内外学界迄今为止对温和父爱主义、父爱主义以及法律父爱主义的相关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温和父爱主义的起源及其与父爱主义之联系,并简要论证了作为温和父爱主义之典型体现的亲告罪;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温和父爱主义的理论争议进行了集中梳理和详细论证,同时对温和父爱主义的分类进行了探究;在第三部分中详细论证了作为温和父爱主义之体现的亲告罪,并考察了其在德日两国刑事立法中的具体规定以及亲告罪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亲告罪与温和父爱主义之关系进行评析,并运用温和父爱主义理论对我国亲告罪立法进行完善;最后在第五部分中简要介绍了温和父爱主义的趋势、利弊以及与我国其他部门法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