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事实真伪不明的防范与应对——以司法可接受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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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判民事案件,是将法律运用于民事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是裁判的基础,“真伪不明”容易导致法律假设与实际纠纷产生距离,妨碍民事司法“可接受性”的生成。因而,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与运行应当有助于防范“真伪不明”的状态,有助于减少“真伪不明”状态下的裁判,有助于“真伪不明”状态下的裁判化解人们的疑惑,使民事司法成为可接受的司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民事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一般界定。  一、事诉讼“事实”的基本认识  二、民事诉讼事实“真伪不明”的识别标准  三、“真伪不明”对民事司法效果的危害  对事实的概念进行简析,在诉讼法领域对生活事实、案件事实、裁判事实进行辨析。说明本文所要研究的事实主要是指裁判事实,即在法庭辩论程序结束后,审理者运用证据规则,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所形成的作出裁判的基础事实。分析什么叫事实真伪不明,阐述民事诉讼中事实真伪不明的具体评判标准,及分析民事诉讼中事实真伪不明状态的危害性即对司法可接受性的妨害,说明主张防范与妥善应对民事诉讼事实真伪不明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民事诉讼事实真伪不明的防范防范诉讼事实“真伪不明”的历史轨迹  一、防范诉讼事实“真伪不明”与完善民事证据制度  二、防范诉讼事实“真伪不明”与改进民事审判方式  三、防范诉讼事实“真伪不明”与健全民事法治  此部分包括对事实真伪不明的成因的分析。诉讼中事实的探知要靠证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西方理性主义裁判都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但以证据在诉讼中探知事实并非绝对,其必须受到司法效果的制约。而证据的缺乏正是民事诉讼事实真伪不明的成因。这主要是由于在诉讼前,民事纠纷主体证据意识的缺乏、民事程序不规范及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较为薄弱,缺乏相应制度保障、证明标准不合理等原因导致。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大陆法系的法官释明制度都能对民事诉讼中事实真伪不明起到有效的防范作用,我们可以学习借鉴。根据我国司法现状,要有效地防范民事诉讼中事实真伪不明状态的发生,我们应该首先注意加强当事人证据意识的培养,其次,应该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更多调查取证权利,使其更加接近诉讼机制。第三,向英美法系借鉴,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适用具体灵活的证明标准。  第三部分民事诉讼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对  一、民事诉讼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的调解  二、民事诉讼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的裁判  虽然我们为了实现民事司法效果的可接受性,要尽量防范、避免民事诉讼中事实真伪不明的发生,但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事实真伪是无法绝对避免的,那么在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司法应如何应对才能实现其可接受性,是本部分所要讨论的问题。拒绝裁判、通过证明责任的适用作出判决、调解都是可以想到的应对方式,拒绝裁判与国家设置审判制度解决纠纷的本意相违背,而通过证明责任的适用来作出的具有“刚性”的非黑即白的判决,虽然即使严格按照实体法与程序法作出,也并不能达到实现良好的司法效果。以调解应对民事诉讼中事实真伪不明,有其独特优势,但其也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以更好实现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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