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冷冻胚胎继承与相关主体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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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青年夫妻群体的不孕不育率持续上升,体内受精的繁殖方式并不能满足不孕不育夫妻的生育愿望,而随着生物辅助生育技术的成熟,冷冻胚胎作为辅助生殖手段之一,为不孕不育群体带来了孕育新生命的福音,也受到了社会各个层面的广泛关注。然而技术的创新和突破也会带来各种各样复杂的社会问题。2012年发生的江苏宜兴冷冻胚胎继承纠纷一案,更是把冷冻胚胎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暴露在了世人的面前。该案件的表面上是为了确认冷冻在医院的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属,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纠结了失独的痛苦、渴望家族延续的充满着情理的诉求。因而,讨论冷冻胚胎继承的法律问题,绕不开两个问题:一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即冷冻胚胎是人还是物,这是为了解决冷冻胚胎能否被继承的问题;二是冷冻胚胎继承中生育权能否实现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讨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通过对当下几大热门学说“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的深入研究,以冷冻胚胎物的属性和以“基因信息”、“生育期待”为代表的人格利益属性为依据,提出冷冻胚胎为特殊之物的论点,为接下来冷冻胚胎继承和生育问题做好铺垫。第二部分讨论冷冻胚胎能否继承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物都能成为《继承法》所调整的客体,作为特殊之物,冷冻胚胎成为可继承的遗产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文章主要通过论证冷冻胚胎的合法性和财产性,来证明冷冻胚胎可以成为遗产进行继承,同时对冷冻胚胎可以被继承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分析,最后在论证冷冻胚胎可继承,应当被继承的基础上,对冷冻胚胎的继承方式进行探讨。第三部分讨论冷冻胚胎被继承后,能否被孕育以及生育权实现的方式问题。本部分通过对生育权法律属性的分析,认为生育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在人身消灭以后就不复存在。因此继承人不能以实现被继承人生育权为理由对冷冻胚胎进行孕育。同时,对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格利益和生育决定等角度出发,论证继承人可以以实现继承人自身生育权为由,对冷冻胚胎进行孕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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