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责任有效实现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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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行政法律责任的科学构建及有效实现。在我国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或者影响,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状况却令人担忧。如何使行政工作运行更有效、使公务员更具责任心、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国家行政与社会民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进而实现社会运行的内在和谐,是行政法学追求的终极目的。行政法律责任及其追究无疑是实现这一目的和贯彻落实各项制度的根本保障。本文以行政法律责任实现的基本理论问题为出发点,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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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在近些年来成为社会议论的焦点。“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能归为一种社会称谓,它是对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出售给城镇居民的房屋的一种概称。这种房屋牵扯到社会、经济、法律等各方面敏感神经,俨然成为一种时代问题。本文引言部分首先分析了“小产权房”的研究缘起和研究意义。在正文中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小产权房”的定义、存在背景、发展状况等基础信息进行介绍、分析,为全文的展开论述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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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市发展和旧区改造的需要,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本世纪后,我国进入了城市房屋拆迁高峰期,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围绕拆迁补偿多少及其相应权益保障问题,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并不断出现类似“最牛钉子户”、“自焚”等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国外大多数国家,土地为私人所有,房屋依附于土地,没有单独的房屋征收制度。而在我国,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并由《土地法》加以规范,对城市房屋征收则由《城市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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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独立管制机构定义、定性不一,但都肯定其不同于传统政府部门,地位独立、权力混合,可解决政府以行政权干预市场而产生的弊端,成为管制优化的选择。其滥觞于美国,蔓延于欧洲,在欧洲英国又为独立管制机构设立最早和最多的国家。英国独立管制机构设立发展伴随着私有化进程,由立法产生,拥有独立地位,被赋予经济和社会双重职责,并且实践中优先履行后者。其享有涵盖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广泛管制权力,突破三权分立、引起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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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统研究了高校与政府、高校与学生、高校与教师等高校法制实践中关键的几对法律关系。认为,将高校视为独立的高等学校法人是较为合理的选择。从应然的意义上讲,教师与高校应该是平等的民事契约关系,二者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但是,从实定法的规则来看,我国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仍具有行政性。而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从总的方面看,还是纳入公法性质较为适宜,但不能因此无视学校与学生之间客观存在的某种私法关系,并应抛弃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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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必须及时进行剖腹产手术,否则就有生命危险,而其男友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医院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为由认为:不签字就不能手术。最终李丽云因没有得到有效救治死亡。此后李丽云父母对医院的侵权之诉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文认为,医院基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此应对相关法律进行法律解释,探究法律应有之真意。本文借助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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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在法律确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范围和幅度内,对需要进行决策的社会公共事务基于客观实际情况,通过主观的判断而做出灵活选择的权力。本文首先从行政决策自由裁量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行政决策自由裁量对于行政决策过程的必要性以及行政决策自由裁量相对于其他行政裁量行为的不同之处即具有独特的内在规定性和政治性、政策导向性的外在表征。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法律调控行政决策自由裁量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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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制度是行政法中的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赔偿法的完善与否。我国现行立法虽肯定了国家追偿权,但其条文规定过于简单笼统,不便行使。目前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薄弱。追偿权法律制度实质上是我国国家赔偿法“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立法宗旨的具体制度化。国家追偿权及立法完善问题的实现意义不言而喻。本文将就行政追偿制度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论述,为行政追偿制度的存在、运行和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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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要占用大量土地,进而破坏生态系统,损害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又导致珍贵的生态价值丧失,而且往往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远远大于经济价值损失。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费侧重于经济价值的补偿,而忽视生态价值的补偿。目前,房地产开发者不用对自己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给予补偿,对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的发展危害极大。对房地产开发征收生态价值补偿性的税收,即房地产生态税,便显得很有必要,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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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人生而享有并伴随终生的最基本的人权及人格权,就其权利的享有而言,不能限制和剥夺。但人要实现生育权,必须受限。死刑犯作为人,当然享有生育权。学界对“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问题争执不下,固然是立法空白使然,但对生育权的享有与生育权的实现两个不同概念的混淆,才是症结所在。笔者将分别阐释“生育权的享有”及“生育权的实现”,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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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作为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已有之。但是,对社会权概念和性质进行法理学的系统研究,在我国只是近年来的事情,而且主要是法理学者和社会法学者在做这方面的努力。当前国际和国内法律以及学界对社会权的称谓颇不一致,对社会权的涵义、范围、表现形式及可诉性等也众说纷纭。这种混乱现象势必造成社会权学术交流困难和社会权实现受阻。本文在借鉴和分析国内外有关社会权问题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展开研究,全文共分为五部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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