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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经过大力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获得了飞速的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获得了极大的提高,但后果是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并逐步演变成为当下全国的热点问题。在此背景下,环境损害案件大量增加,因为环境损害案件在审理和后续问题的解决中,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司法鉴定的参与,于是司法鉴定成为环境损害案件的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和程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其重要的一部分,其在环境损害案件中有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有关焦点问题的解决。同时能够有效的对环境破坏者进行追责,有利于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企业的环保意识,促使其发展模式向健康的方向发展。综上,对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进行问题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迫在眉睫,是顺应当下环境和法制发展潮流的。所以,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该文章都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国外先进模式和做法,提出符合我国发展模式的建议措施。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主要体现为当前我国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法规尚不健全,还待进一步加强。在管理制度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管理混乱的情况,并且在现在的这个阶段,结合客观实践,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因为刚刚起步,还没有发展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因此对其管理缺乏规范性。除此以外,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司法鉴定主体资格不明确;鉴定标准不统一和尚未形成相对完善健全的鉴定资金保障制度等。通过对域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进行分析,从中可以发现,建立和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其不仅仅是一项法制工作,它所产生的影响是辐射向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对整个经济发展是有好处的。域外先进的经验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具有极大的帮助,同时也能帮助我们在环境损害诉讼案件中有效解决遇到的专业性的困难,同时也可以对受损环境的后续修复工作提供帮助。综上,论文结合我国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实践情况,对其现状进行说明和分析,对其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进行概述,并结合相关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制度和措施,同时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对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并针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不明确、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资金保障体系不完善和司法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为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进步建言献策,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