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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银行业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网上银行、快捷支付、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非常迅猛,这虽然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也会给消费者带来一系列风险和挑战。近年来出现多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介入情形下,因电信诈骗所导致的储户与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民事赔偿纠纷。王某清诉某银行一案,就是典型的代表。此类案件的共性都在于案外第三人骗取了储户的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盗取了储户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争议的焦点均在于储户由于自身因素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的个人信息被泄漏,从而使得案外第三人利用其所泄露的信息并以其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否由其承担;银行根据储户在开户时预留的个人信息对储户身份进行电子识别后,按照付款的交易指令进行付款,是否构成违约;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客户填写的信息通过公安系统及银行系统对客户的身份和银行账户状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按照申请人发起的交易指令完成支付是否构成违约。这些争议的焦点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最终关于被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围绕着储户信息泄漏的事实以及银行是否已经履行了身份识别的合同义务来进行审理,并认为银行按照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的约定,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过程中需要识别客户的识别号、密码、电子证书及动态口令卡等信息,而客户则是需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在电子证书或者密码支持下的一切交易行为都将被视为客户本人的正常操作,银行按照储户指令来进行操作,没有存在过错行为,不构成违法和违约,故不需对储户泄漏个人信息而导致的资金被盗损失承担责任。此类案件还有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介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参加诉讼不仅能帮助法院理清案件真相,而且还有助于实现案件公平合理的裁决,新形势下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只有充分发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诉讼第三人作用才能进一步明确储户、银行及支付机构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再有此类案件还涉及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交叉,利用先刑后民原则,依据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界定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责任,更有利于公正处理双方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