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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权伴随着权力机关的出现应运而生,其权力设置的原因一为治权、一为治官,其在任何政体中都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辛亥革命后我国传统政体受到了致命的打击,民国期间的各个政府出于富国强兵的需要,民国前期直接移植了西方的三权分立政体,民国后期将孙中山创立的五权宪法思想用于实践。然而监察权的实际运行,在前期不可避免地受到本土思想的抵制举步维艰,在后期虽然换了融合中西方的五权宪法理论为基础,但其运行效果却依然不尽人意。无论三权分立还是五权宪法中的监察权理论在中国的实践起来却都与理论所追求的结果大相径庭,本文的目的也在于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笔者以为,民国监察权理论与实践运行中的反差源自对法律制度的移植层面,即三权分立制度作为典型的权力制衡制度在运行中不为当权者甚至普通民众所接受,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虽然有着权力制衡的形式,但实质上它是要建立一个万能政府,更加接近于我国传统的监察权制度的配置,那么出现一个政府专权的监察权体系也就不足为奇了。循着这一思路,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全文分为五部分,具体内容如下:引言部分,对监察权的定义进行讨论,确定本文所讨论的监察权的内涵与外延,并引出要讨论的话题。第一章民国前期的监察权。主要对南京临时政府及北洋军阀时期的监察权制度三权分立制度的思想渊源与监察机关存在的形态及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做了介绍。第二章民国后期的监察权。主要对国民政府及中华民国政府时期的监察权制度五权宪法制度的思想渊源与监察机关存在的形态及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做了介绍。第三章民国时期监察权的权能范围的变迁。将民国时期的监察机关的权力做了分类,并按照类别将其权力按照时间顺序的发展变迁过程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了评述。第四章民国时期监察权变迁的启示。从整体上对民国时期的监察权的变迁原因进行梳理与论述。“五权宪法”监察权的运行实践也向我们昭示,正确处理监察权与党权的关系,将监察权在制度层面真正纳入宪政架构,是监察权效能发挥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