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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论述了随着中国电信市场的形势向国际化发展,国内的电信运营商如何面对更为惨烈的竞争,如何从高度的垄断走向高度的市场化的进程中,通过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进行改善,更好实现其公共服务的职能。文章提出政府使用的两种监管手段,即刚性的微观规制和弹性的产业政策,刚柔并济的对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电信服务实施合理化改善。文章的背景是中国电信运营商的转型和高度发展的市场化电信产业。电信运营商如何在面临新形势下的激烈竞争同时又必须肩负起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研究意义在于揭示电信运营商在社会中广泛的公共属性,以及国外电信企业在相似背景下的转型经历所带来的启示,通过研究我国电信服务的现状,从政府及监管者的角度,提出更好地实现我国电信运营商公共服务职能的对策和建议。文章将公共经济学理论中有关公共物品供给及政府对公共物品微观规制和产业政策引导理论,作为改善我国电信运营商公共服务职能的理论基础。笔者简单介绍了国外电信运营商所提供电信服务模式、公共服务职能的践行状况及政府监管模式,对其践行的理论基础也做了分析。同时,笔者也对国内电信运营商的市场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对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与剖析。特别是对于电信运营商承担的社会责任角度,笔者做了详细的阐述,并分层解析。由于电信运营商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过程中出现了缺位与失位,对公众的各种权益造成了直接或间接损害,其行为就具有了的广泛社会性。如此,政府对电信运营商在市场中的非公共经济性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促使电信运营商能正确认识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笔者认为,政府作为电信运营商的监管者,可以从两个角度,即微观规制和产业政策,通过改善中国电信运营商市场行为,以实现电信运营商的公共服务职能。文章的创新点来自于用公共经济学有关公共物品供给的理论来分析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电信服务具有公共属性,同时通过政府运用微观规制或产业政策的方法来确保电信运营商向社会提供健康,安全、便捷的信息服务。电信运营商与公安机关配合维护社会治安的社会责任,也是笔者用独特视点研究改善其公共服务职能的探索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