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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环境纠纷的数量更是迅速增长。解决环境纠纷的途径有多种多样,可以通过环保行政部门解决,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于环境纠纷本身具有潜伏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传统的司法救济途径已经无法有效解决现存的环境纠纷,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迫切需要。为此,展开对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探索,实现环境司法的专门化,是有效解决各种环境纠纷的现实选择。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对环境司法专门化进行了将近三十年的探索,这三十年期间,从1989武汉市硚口区法院环保法庭的不被批准设立,到目前300多家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立,这足以说明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任何一种新事物的出现都会伴随着诸多质疑,其发展道路也不可能一帆风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就说明了这一点,从一开始要不要进行环境司法专门化探索,到现在的如何进行环境司法专门化探索,这一过程曲折而漫长。不断创新探索,不断改革深化是我们进行环境司法专门化探索所必须坚持的信念。我们必须在现有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基础之上,不断的发现问题并合理解决问题,才能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不断完善。实践当中,大部分地区已经对环境司法专门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结合当地具体的环境状况,建立了专门的环境审判机关,比如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环保巡回法庭和环保合议庭等。并创设了适合自身发展的各项专门制度,如“三审合一”、指定管辖等。综合我国现阶段的整体司法状况,结合我国在环境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针对性的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真正意义上保证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稳步发展。本文一共有五个部分,首先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写作的背景、意义和本文创新所在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为下文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论述做铺垫。其次,对环境司法专门化进行界定。通过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含义、特征的界定,指出环境司法专门化是以专门环境审判机构为核心设立的一系列环境司法体制,进而对环境司法有一个整体上的理解,理清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思路。再次,介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在实践中的发展状况和各省在实践中的典型范例,从全国第一家环境法庭的设立,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确立,回顾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我国实践中的发展历程,展现了各地对环境司法探索的积极性。并具体到典型的省份,如最早设立环保法庭的贵州省、创建“四审合一”审判模式的云南省等。在此基础上对于各省环境司法专门化探索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进行总结,如审判模式的不统一、审判机构体系的不健全、管辖权的不确定、受案范围狭窄、相关法律依据不完备,相关程序不完善等。最后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和理论中的探讨,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具体对策,从环境利益的角度确立立案、审判——“二合一”的审判模式、设立以中级法院为核心的环境案件审判体系、将跨区域管辖和巡回法庭相结合,扩大受案范围、制定完备的法律依据、引入相关诉讼程序,如此,才可从根本上采用专门的司法救济途径解决我国的环境纠纷,进一步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前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