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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一词是由17世纪学者卡普佐夫第一次提出的,1967年国际社会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后,知识产权开始在世界范围内使用。然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却不是起源于17世纪,它拥有更久远的历史。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内容即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源于封建社会君主授予的特权,这项特权制度在封建社会发展了好几个世纪之后,便在资产阶级所发起的资产阶级革命之后产生了变化,成为一种民事权利。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时期,知识产品在国际间贸易的比重越来越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国内法演变发展为国际规则。起先这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只适于在两个国家之间的双边协议,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壮大,知识产品贸易开始涉及众多的国家。国际社会开始寻求一个能够将各国联合起来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条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两个公约便是第一个对工业产权和著作权进行保护的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一度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支柱。在上述两个公约签署之后又签订了许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约在日后的发展下数量越来越多,国际社会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来管理众多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在这个拥有众多成员国的世界性组织的框架下逐步完善。然而在20世纪人类科技又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那些有过上百年科技发展积淀的发达国家的科技革新如火如荼,为了巩固自己在高科技优势的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发达国家希望在世界范围内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标准,但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内无法完成这一野心勃勃的计划,1947年10月,各国地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通过协商降低各国之间的关税,实现了国际间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发达国家顺势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纳入贸易体制。之后的许多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直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上在国际间打起了拉锯站。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同样无法避免地加入到这场保卫国家利益的战斗。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就要受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制约,但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长时间都受到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非常大的影响,一直以来都倾向于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导致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中国应当通过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平衡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关系、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制定垄断法规规制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策略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