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先用权概念的严格界定在我国《商标法》中还不具备,其表现在一些行政性的规定中具备,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应有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实现。在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的规定零散的在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方面存在,虽然商标注册主义制度在我国实施多年,但由于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未注册商标被使用状况,因此,《商标法》规定了有关保护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但有限和低层次是这种保护的特征,通过法律条文正式规定的,保护态度明确表明的在《商标法》只规定了驰名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且规定也极为严格,而普通未注册商标不在这种保护之列。目前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方面保护性规定还处于低层次状态,其实质性规定并不存在,相关的保护范围也处于没有规定的局面,与具体操作和救济措施等有关的内容就更没有了。另外,截至到目前,从独立的法律地位角度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明确在法律上还不存在。总之,我国在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方面还不具备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致使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并没有享受到司法保护,从有效性和切实性的角度来看,法律保护一点作用也没有得到发挥。所以《商标法》当务之急就是解决保护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问题。然而,这种保护是要求在维护现有的商标注册主义制度基础上,以稳定现有商标注册主义制度为基础,保证权利冲突不足蔓延,“淡化”或者确保注册商标的稳定,通过法律保护机制确保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顺利实施。从法律地位的角度,把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在《商标法》中给予明确,并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标准进行具体认定,具体规定如何行使先用人的权利,针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作用给予完善。同时,为实现制度的配套与完善,需要对司法认定的保障体系进行优化,在全国范围内构建未注册商标备案制度等。本文首先对商标先用权的一般概念进行研究,进而剖析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以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建设为研究重点,明确界定各个概念和具体制度。分析国外成熟先用权制度,结合我国国情,把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初步构建设想提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