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当发生民事纠纷时,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经成为解决双方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一些财产性案件,还是一些非财产性案件,均出现了虚假诉讼的情况。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以期获得不法利益。这种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了我国的司法秩序。为此,《刑法修正案(九)》专门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便打击社会上日益增多的虚假诉讼行为。新增的虚假诉讼罪,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丰富了我国刑法关于诉讼欺诈犯罪的规定,对维护司法秩序、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着重要作用。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面对司法实践中形态各异的虚假诉讼,如何准确把握该罪仍有一定难度。为此,有必要运用刑法理论对虚假诉讼罪进行深入研究。全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虚假诉讼罪进行简要概述。笔者首先介绍了虚假诉讼行为及虚假诉讼罪的概念,其次梳理了国内外关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对虚假诉讼罪基础性问题进行分析。本部分介绍了虚假诉讼罪的法益及犯罪构成。在构成论中,根据两阶层理论,对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及责任要件进行了一一解读,以便对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晰全面的了解。第三部分对虚假诉讼罪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在认定既遂、未遂问题上存在难度,笔者运用实行行为"着手"和"终了"的理论对该问题进行了清晰的阐释。虚假诉讼罪的共犯包括当事人之间共同犯罪、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犯罪以及当事人和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犯罪,情形复杂,需仔细探讨。罪数问题向来都是司法认定的难点,是准确认定罪名的关键,笔者对虚假诉讼罪中可能出现的竞合犯、牵连犯进行了详细解读。第四部分探讨"处罚较重"的判定问题。《刑法》307条之一第3款及第4款均规定在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处罚较重"的判断是不同罪名间的比较,"处罚较重"对应重罪,"处罚较轻"对应轻罪,要以法定刑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