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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正在广泛征求意见,这使得股东会的决议瑕疵问题再次成为法学界所关注的热议话题,而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制度也更值得学者关注。股东会决议是公司的股东通过独立行使表决权,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一种集体的决策,这种决策一旦形成,即对公司以及全体的股东都有效力。因此,保证该决议的正确与合理是股东会工作中尤为关键的一环。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大股东滥用这一原则的现象,置公司整体利益和其他股东的个人利益于不顾,使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满足,从而损害了他人权益,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也受到了影响。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仅是部分股东的法律意识不够,更重要的是反映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公司法》中的具体立法缺乏明确的规定,并且过于程式化,没有有效的制度文本。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制度需要进行改进,现拟定对我国公司法的局限性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的立法现状,提出符合本国具体国情的法律制度构建方案。故而全文分为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股东会决议及其瑕疵的基本理论。首先,对股东会决议的概念和性质进行界定,其次,对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概念和分类进行分析,最后,提出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是股东会决议瑕疵的非诉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全体股东同意、决议被撤回以及决议被追认三种。第三部分是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救济途径。从诉讼当事人、诉讼种类以及诉讼的限制三个角度介绍我国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模式。第四部分是股东会决议瑕疵法律救济的制度完善。在第二、三部分论述的基础上分析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思考和对策建议,从而完善我国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