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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民法学上非常复杂、非常重要而且争论非常大的问题,王泽鉴先生称其为“民法学上的精灵”可谓名副其实。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提出了“表见处分”的理论来改造“效力待定说”,试图在我国建立比较科学的无权处分制度。本文共五章分三部分讨论了无权处分的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包括前言和第一章,主要介绍与无权处分有关的概念和本文的研究方法。无权处分争议如此之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无权处分的内涵和外延理解不一致造成。本文首先对无权处分之“处分”界定为法律上之处分而非处分行为,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无处分权;行为人以自己之名义实施处分行为;行为人处分财产之行为须为双方法律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无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该法律行为不存在其他影响成立或效力的因素。外延包括:出卖之前未经所有人同意而出卖他人之物;在他人之物上设定担保物权;转让他人之用益物权;转让他人之知识产权、股权、债权;无权(间接)代理;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之越权处分等。为了解决无权处分的相关问题,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三、四章,主要介绍世界各国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评析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学说并得出本文关于无权处分效力的结论。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效力规定并不一致。我国目前关于无权处分效力的存在三个学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以及“有效说”,这三个学说均存在缺陷,相比较而言“效力待定说”更可取,但需要作出改进。本文创造性的提出了“表见处分”的理论用以改造“效力待定说”。所谓表见处分,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处分权或者有理由相信行为人能取得处分权的,该处分行为有效。改造之后的效力待定说既实现了“有效说”对交易秩序的保护功能,又克服了“有效说”的缺陷,是目前最符合我国国情的学说。
第三部分包括第五章,主要介绍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有效和善意第三人撤回无效两种法律后果。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情形包括权利人追认、行为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或者表见处分,而以上三种情况均不具备的,则合同无效。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权利人追认和善意第三人撤回,研究了追认权和撤回权的概念、性质、行使以及消灭,并研究了追认之后的法律关系和合同无效之后的法律关系。
第一部分包括前言和第一章,主要介绍与无权处分有关的概念和本文的研究方法。无权处分争议如此之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无权处分的内涵和外延理解不一致造成。本文首先对无权处分之“处分”界定为法律上之处分而非处分行为,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无处分权;行为人以自己之名义实施处分行为;行为人处分财产之行为须为双方法律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无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该法律行为不存在其他影响成立或效力的因素。外延包括:出卖之前未经所有人同意而出卖他人之物;在他人之物上设定担保物权;转让他人之用益物权;转让他人之知识产权、股权、债权;无权(间接)代理;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之越权处分等。为了解决无权处分的相关问题,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三、四章,主要介绍世界各国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评析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学说并得出本文关于无权处分效力的结论。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效力规定并不一致。我国目前关于无权处分效力的存在三个学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以及“有效说”,这三个学说均存在缺陷,相比较而言“效力待定说”更可取,但需要作出改进。本文创造性的提出了“表见处分”的理论用以改造“效力待定说”。所谓表见处分,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处分权或者有理由相信行为人能取得处分权的,该处分行为有效。改造之后的效力待定说既实现了“有效说”对交易秩序的保护功能,又克服了“有效说”的缺陷,是目前最符合我国国情的学说。
第三部分包括第五章,主要介绍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有效和善意第三人撤回无效两种法律后果。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情形包括权利人追认、行为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或者表见处分,而以上三种情况均不具备的,则合同无效。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权利人追认和善意第三人撤回,研究了追认权和撤回权的概念、性质、行使以及消灭,并研究了追认之后的法律关系和合同无效之后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