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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规则自上个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已经走过了近一百年的历史,而且从其发源地美国延伸到了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甚至被一些国际公约所认可。这一进程反映了各国刑事司法程序的理性化及人类对自身价值和尊严认识的提高。我国法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也日益重视。本文选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剖析,试图对我国设立该规则有所裨益。 文章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全文展开的前提和基础,主要界定了证据、非法证据的基本内涵,并分析了非法证据的形成原因:对正当程序要求的违反。第二部分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当性认识发展为主线,论证了应当以阻吓效果说为基础,终合考虑宪法权利说、司法廉洁说、惟一有效说等主张的合理因素,探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根基。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的考察,探讨了非法证据的证明机制和排除模式,提出了整合了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裁量模式优点的混合模式应该成为今后各国对待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主流模式的观点。第四部分从分析我国立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的原因着手,探讨了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面临的现实困难,提出了本人的观点:应当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绝对排除,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则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场,并设想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