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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慈善信托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认识,在灾害救助、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教科文卫发展等公益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各类法律文件为慈善信托建立了基本的规制体系,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慈善信托监管法律制度仍然有待完善。基于此,本文以我国慈善信托监管的立法现状为基础,试图通过对域外制度的比较与借鉴,尝试解决目前我国慈善信托监管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除引言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慈善信托监管的理论阐释。该部分从明晰“慈善”一词的含义切入,通过对比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慈善信托概念的界定,分析慈善信托和慈善信托监管的含义及其所具有的特征,以及慈善信托监管的意义,从而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我国慈善信托监管的立法现状。该部分依据我国目前对慈善信托监管的法律规定,从行政监管层面、行业监督层面、信托监察人监督层面以及社会监督层面等四个方面探讨了慈善信托监管的立法现状。第三部分:我国慈善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问题考察。该部分针对我国慈善信托监管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第一,慈善信托的行政备案制度有待明确与细化;第二,对于慈善信托的行政监管有待完善,如我国赋予民政部门的监管权十分有限,行政部门之间的全面沟通协调机制有待建立;第三,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包括慈善信托监察人的任职、辞任、解任和变更条件以及慈善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均存在立法空白;第四,对慈善信托终止和清算的监管薄弱,如对慈善信托的清算问题监管力度较小,以及对信托清算报告所涉及的具体事项的规定未予明确等。第四部分:我国慈善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目前我国慈善信托监管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从完善慈善信托备案制度、建立以民政部门为主的多部门协调监管机制、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以及严格审核慈善信托的清算报告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