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犯罪刑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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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P2P网络借贷依托日益先进的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着,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P2P(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即:个人对个人。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通过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借贷行业相融合,同银行融资以及传统的民间借贷比,更加方便快捷,极大地提升资金配置效率、活跃了市场、推动了投资。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由于其发展离不开互联网,加之网络本身就具有虚拟性,这就引发了P2P网络借贷诸多法律风险和隐患。随着东方创投、e租宝等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发生,特别是近期的“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自首”事件,使得大量社会公众财产受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由于P2P网络借贷作为舶来品,在中国发展尚未成熟,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合理的强制性规制,最终导致我国P2P网贷平台负责人常常“跑路”,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更有众多P2P网贷平台不断创新经营模式频踩刑事“高压线”,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我国近几年涉P2P网络借贷犯罪的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刑事规制存在很多问题:刑事政策不利于金融创新发展;刑事立法与行政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入罪标准过于僵化、刑罚设置不科学;司法打击范围过大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在对P2P网络借贷犯罪进行刑事规制的同时,必须保持与金融创新平衡发展,坚持金融交易本位的刑事政策和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加强刑事立法与行政法律法规的协调,限缩相关罪名的适应,调整刑罚制度;积极探索专业化案件办理机制,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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