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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自由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在继承制度中的体现,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原则。1985年,我国继承法确立了遗嘱自由原则,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创造财富,继承法中仅规定必留份制度和基本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较少。当时人们的私有财产并不多,继承法律关系也并不复杂,民众习惯于法定继承,对遗嘱方式尚不熟悉,人们较少使用遗嘱处分身后财产。这一系列规定可以说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的。随着二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遗嘱方式被普遍接受,法治在不断地完善,价值观念不断变迁,婚姻家庭生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对遗嘱自由限制极少的弊端逐渐凸显,最突出的表现是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权和合法的家庭婚姻权益的冲突。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表明继承权这一法律概念已得到我国宪法的正式承认。如何根本上解决遗嘱自由权利与法定继承权的冲突已经成为继承制度一大课题。本文从拟比较法,法哲学,法社会学的角度,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法传统以及现行规则作一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章。第一章,遗嘱财产处分限制的法理学分析。从法哲学,家庭社会学,伦理学的角度对遗嘱财产处分限制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基于血缘姻缘关系的家庭法定义务具有特殊性,遗嘱财产处分不得妨害家庭法定义务的履行。遗嘱财产处分限制同时旨在保障家庭养老育幼、扶困济贫职能的实现,防止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遗嘱财产处分限制规则的立法例考察。简介了特留份制度的历史演进;主要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制度,包括特留份制度,英国财政津贴,美国宅园特留份,家庭特留份等制度。第三章,我国的遗嘱自由限制规则源流分析。我国传统上以家族为本位,遗嘱自由只在极小地范围内家长谨慎地行使;直至《中华民国民法典》第一次设立“特留份”规定。分析了我国现行继承法上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上的困境;男女平等原则、男尊女卑封建传统的桎梏;以及必留份制度的规定及其缺陷。从我国传统法文化中均衡原则,现代民法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等角度,探讨了我国现行遗嘱财产处分自由限制规则的缺失的弊病。第四章,特留份制度的构建的现代法思考。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立法矛盾,法律原则局限性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特留份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从经济基础,传统伦理,法律源流方面阐述了我国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可行性。笔者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留份制度不失为一可吸收借鉴的对象,同时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对权利人,计算基础,份额,权利的丧失提出一定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