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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募基金大多采用基于基金资产净值规模的固定费率制,这种管理费提取机制使得基金管理公司无论运营业绩如何,都可以依靠庞大的基金资产净值规模,收取高额的管理费。在我国现行的固定费率制下,基金管理人缺乏盈利的动力,也就是说现行机制无法起到激励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的作用,基金投资者所支付的高额管理费也并没有取得相应的回报。此外,由于我国公募基金业尚处于发展初期,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都尚未完善,现行机制还有可能会诱导基金管理人通过内幕交易等违规手段操纵股票等相关资产的价格,抬升基金资产的净值以获取更高的管理费,使得我国的资本市场难以健康发展。基金体现了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基金投资者处于委托人地位,享有受益权,而基金管理人处于代理人地位,享有经营权,而基金管理费就是委托代理理论中的激励费。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下,基金投资者始终面临着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是双方利益不一致的主观原因和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原因共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无法回避这种道德风险,但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对这种道德风险起到一定的调节和制约作用。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从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运用委托代理的相关理论,对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以实现强化基金管理费的激励作用、降低道德风险的目的,为我国基金市场建设提供借鉴。首先,本文对我国的公募基金管理费提取机制的历史变革和实践现状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我国现行的固定费率制的不足。随后,本文通过借鉴美国基金业的成熟体制,并结合中国现有的市场环境,总结了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随后,本文分析了基金投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而运用委托代理模型,将我国现行的固定费率制的管理费契约模型化,并从理论模型上指出了这种机制激励效果不足以及道德风险产生的理论原因。其次,本文选取2011-2015年我国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开放式混合型基金的实际数据为样本,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对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的激励效果进行了验证。实证结果表明,基金管理费规模与基金业绩、基金风险均呈现负相关关系,即我国的固定费率制虽然没有导致基金管理人的过度投机行为,但其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效果微弱,效率较低,需要改革。最后,为克服现有固定费率制的缺点,改进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机制,本文提出绝对业绩激励制和相对业绩激励制两种线性激励契约对现有机制进行改进。根据理论分析的结果,结合我国基金业的现实,本文提出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契约设计和完善的对策,以及保障契约发挥作用的建议,进而为我国公募基金业建设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