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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频繁发生,其涉及到的受害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泛,使公众遭受到极大的人身、财产以及精神损失。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侵权事件严重危害着人们的生存与生活,对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现存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领域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却很少并且存在许多缺陷,导致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侵权难以界定,受害人损害赔偿不到位,侵权人责任无法认定。因此必须对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研究,本文共分为五个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目前存在的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以及要进行侵权责任法上的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的原因。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从1998年至今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侵权事件,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其中的受害人损害赔偿存在问题,进而概括出其存在的具体问题,以供下文研究。第三部分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的理论研究,对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侵权的特殊性进行分析,主要从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上进行分析。然后分析我国食品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以实际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为主要内容。第四部分对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比较法上的分析,主要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比较分析,并且得出四点关于比较法上的启示。第五部分鉴于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侵权的特殊性,总结国外经验,提出有效可行的立法建议,在《民法典》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损害赔偿应用惩罚性损害赔偿,逐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引进荷兰法的“替代因果关系”制度以确定在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侵权中侵权人不明或者因果关系难以界定情况下的损害责任承担,本着“自负其责”的原则由侵权人承担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构建食品安全领域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完善我国的侵权法律体系,使我国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发挥作用,最终达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