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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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推进,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加复杂多样的竞争环境,各式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各国的经济与法律带来严峻挑战。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选择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以列举的方式来禁止。然而,法律明文列举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经济环境而言只是“冰山一角”,现实中仍有很多手段隐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被法律条文完全覆盖,因此一般条款应运而生。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多纳入诸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社会公德等伦理性标准,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体现。这些原则具有一般性和普适性的特征,相对于法律中的具体规则,即为一般条款。德国法律,基于严谨科学的理性思维和博大精深的历史沉淀,为各国法律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而其成熟健全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则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注人新的活力。本文试图从一般条款的涵义、特征、历史发展、制度功能及其司法适用等方面对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的一般条款进行深入的研究。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曾为部分欧洲国家、日本、韩国乃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所效仿,该法于1909年设立的关于为经济竞争目的违背善良风俗始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条款”更是备受各国学者和司法界所推崇。此后,德国对该一般条款进行了多次修改,足见其在整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德国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可向其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在德国2004年《反不正当竞争法》~2中,一般条款被定义为“足以对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造成非轻微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非法的”。不论是1909年的“善良风俗”还是2004年的“不正当行为”均明显地包括了法律未加规定的所有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该条款内容的司法适用最终取决于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解读,因此可以说一般条款存在的意义在于其拥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以统领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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